关于我的失业保险金的诉求
| 信件编号: | BZQ20220818100103961 | 来信时间: | 2022-08-18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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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求决 | 姓名: | 陈**** |
| 内容: | 尊敬的李书记您好!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浏览我的诉求我叫陈某海,以前在通江县第五小学任教,2019年被迫辞去公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有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的时间,后来知晓了,就业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过期,包括失业救助金也没能领取。李书记,我于1997年参加工作,也辛辛苦苦干了二十多年,现在失业了,而保险金都不能领取,恳请李书记为民做主。 1.按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2.按标准发放失业救助金 3.恢复我的公职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2-08-30 16:40
答复意见: 尊敬的陈先生: 您好!您来信反映关于失业保险金的诉求已收悉。接到您的来信后,我局及时落实专人分别与您和通江第五小学取得了联系,您本人和学校均一致表示,您因家里有生病的姐姐需要照顾以及家人不支持您长期驻村等原因于2019年9月主动辞去公职。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因此,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川就局〔2020〕36号)文件要求:“一、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在接到该通知后,我局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印发纸质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了该政策。据您所述,您于2021年12月31日到就业局咨询政策,但2021年执行了新的政策(申领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所以您也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您再次就业参保后因非本人意愿失业,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0827-7221353咨询。感谢您对就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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