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桃垭村土地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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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BZQ20240915094336351 | 来信时间: | 2024-09-15 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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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求决 | 姓名: | 马**** |
内容: | 非常感谢领导百忙之中查看这封信,我是樱桃垭村的村民马秀珍,电话18328559827,这次向领导反应关于樱桃垭村的土地流转问题。 2018年4月10日唱歌镇樱桃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喻社文(我的父亲)签定了《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将 喻社文的0.35亩自留地流转给樱桃村村民委员会。协议由樱桃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协议中将流转期限写为长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无效条款。村委企图以流转的方式代替征收,也属于违法行为。协议签定后,村委会将土地开挖建设化粪池,化粪池上并未盖土复耕,致使该地已弃耕抛荒6年以上,该行为也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诉求: 方案一:樱桃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化粪池,将土地恢复原状,达到正常耕种条件后,交还土地给喻社文,并按实际使用年数支付流转费、违约金。协议终止。 方案二:樱桃村村民委员会在化粪池上覆土,并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钢筋混凝土化粪池22S702》预留直径70厘米清理口,化粪池盖板承载力应达到该设计图集中覆土型化粪池的标准。覆土恢复到正常耕种条件后,交还土地给喻社文。并按实际使用年数支付流转费、违约金、减产补偿金。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通江县唱歌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4-09-20 14:0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来信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2018年根据脱贫攻坚建设规划,樱桃村村委需在村小学旁建设您及徐某、唐某、王某、马某、张某等六户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为此樱桃村村委先后流转了村小学旁边土地用于建设,具体涉及马某2.27亩、马某1.6亩、喻社文0.35亩、马某2.18亩,共计流转了6.4亩土地。在此过程中樱桃村村委与上述农户就土地流转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相应的补偿费用都已兑现。其中流转您的土地0.35亩,补偿资金5600元,已支付到位。2019年初该聚居点建设完成,您与徐某等六户易迁户已搬迁入住。 针对您的诉求:一是2018年樱桃村村委与您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时,您明确知晓该土地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且协议上无承诺以后复耕复垦内容。同时您被流转的土地目前已埋设管线,修建化粪池,加之化粪池需定期清理,故无法复耕复垦;二是该聚居点建设虽占用你的土地,但您作为搬迁入住户,受益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您本应主动承担。但其他被占用土地且非受益户已进行补偿,出于公平考虑,樱桃村村委也对您进行了相应的补偿,故您要求赔偿因2018年来土地被流转导致无法耕种产生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属于不合理诉求,不予支持;三是经现场核实,目前该聚居点化粪池能正常使用,未发现不达标及偷工减料的问题。 通江县唱歌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