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中央、省、市、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要求和县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如下。
一、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二、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
(1)价格监测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2)招投标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3)节能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4)项目核准和备案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5)粮食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 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 、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不服我局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四、检举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局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二)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六、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一)具体投诉请求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法定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向政法机关反映。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