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公示

2024-06-18 11:49 来源: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苟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的通知》安排,以及省、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治理成果、深化成果运用,现将我县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进行公示,请全县项目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依法依规扎实做好项目工作。

一、杨柏镇潘家河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2015年11月,原杨柏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原杨柏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通府办函〔2015〕124号)实施杨柏镇潘家河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未获得立项批复,原杨柏乡人民政府委托潘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实施该项目,潘家河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至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规定,县发改局对项目业主单位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通江县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二、原板凳乡枇杷坪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2017年3月,原板凳乡人民政府为早日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脱贫攻坚建设任务,责成原板凳乡枇杷坪村村民委员会实施原板凳乡枇杷坪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原板凳乡枇杷坪村村民委员会为加快启动项目建设,通过“自行比选”(参会人员打分)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75万元。按规定原板凳乡人民政府应公开比选确定该项目施工单位,但原板凳乡枇杷坪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自行比选”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至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规定,县发改局对项目业主单位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沙溪镇纪委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青峪镇张家坡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2017年3月,青峪镇人民政府为早日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脱贫攻坚建设任务,责成张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实施青峪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张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为加快启动项目建设,迅速通过“自行比选”(参会人员打分)的方式确定了该项目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金额,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金额为准,审计金额190.11万元。按规定青峪镇人民政府应公开比选确定该项目施工单位,但青峪镇张家坡村村民委员采取了“自行比选”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至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规定,县发改局对项目业主单位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县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特此公示。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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