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联席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及县属重点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新机制和预防非煤矿山事故工作新局面,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促进全县经济建设与非煤矿山安全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起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组织,县经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及镇(乡、街道)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国网通江县供电公司等企业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形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问题会商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对非煤矿山出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影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隐患进行商讨,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移交办理等方式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制约和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如遇重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通报。
第六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应当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对难以协调一致和解决的问题,由县政府办报县安委会或县政府决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条 县应急局要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手续的审查、备案,防止非煤矿山证照不全,手续不全进行生产建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定期对全县非煤矿山开采范围合法性进行现场核查,严禁超层越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采掘作业,严禁非法转让采矿权或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有超层越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要对非煤矿山企业严肃查处,并及时函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因非煤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及时调度和跟踪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妥善处理非煤矿山地质灾害。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要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管理,严格火工品供应,对停产停建整顿非煤矿山企业的火工品要实行清退、封存制度,严禁非法流通和使用。
第十三条 国网通江县供电公司要加强非煤矿山用电管理,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限制供电,对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停止供电、切断电源。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供电安全情况的巡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天气引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和通报气象信息;要组织检查并及时通报非煤矿山防雷电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用工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及时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等事宜。
第十六条 通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非煤矿山环保治理监管,督促非煤矿山落实环保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治理,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非煤矿山证照管理,严禁无证照、证照不齐从事生产建设。要组织对非煤矿山特种设备配备检定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镇(乡、街道)要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及关闭非煤矿山的监管巡查,严防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防关闭非煤矿山死灰复燃,擅自启封从事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有力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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