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通江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
现将《通江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红峰大厦14楼,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股。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1019694@qq.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标注“通江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及依据等,并请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单位或个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联系人: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向 敏
联系电话:0827-7222063
附件:通江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江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电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电单车。
第三条 在县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共治共享”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单车服务保障工作: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县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运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教科体、商务、经信、文广旅、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经营、服务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规划停车点位建设和优化电子围栏设置,制定停车负面清单;收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依法查处在车身上及停车标志、标牌上违规设置广告和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二)县交通运输(运管所)局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引导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参与停放点位规划;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使用者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城市交通道路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上牌和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优化电子围栏设置。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价格行为监管;负责根据有关方面要求或申请,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县金融办负责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运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工作,为运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及时、安全的资金收付结算服务。
(六)县税务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企业税收进行依法征收和监管。
(七)县教科体局督促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
(八)县商务、经信、文广旅、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九)壁州街道办事处、诺江镇、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章 投放条件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结合城区交通状况、区域承载能力、投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发展定位,根据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县城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运营企业数量和车辆投放规模,车辆投放规模不得超过县城区常住人口的2%。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条件,运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县固定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和维修地点(仓库场地大于200平方米以上)等证明材料;
(四)开展互联网电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五)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样本;
(六)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企业投放市场成功案例(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商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对运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备案运营企业和投放车辆配额。
第四章 运营企业
第十条 在通江县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通江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运营公司并设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通江县开设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设专用预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提供免押金即时结算服务。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公开或泄露。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照2-3人/100车的标准配备。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有偿停放,并通过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加强车辆投放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废旧、损坏车辆收集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不得利用公共区域作为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第五章 车辆性能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为单人骑行的两轮电单车,车容车貌整洁,不影响市容,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第六章 用户要求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承租人和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禁止16周岁以下或65岁以上人群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服用致幻药物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运营企业通过注册准入手段予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不得私自加装锁具,不得在街面乱停乱放或将车辆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电单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在运营前须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投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废弃车辆回收等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经营服务期限内,如未及时规范乱停乱放的车辆,阻碍交通秩序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委托代为应急处置,代为应急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未签订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有序投放车辆,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如实上传一次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限定规划的区域投放车辆,不得超范围投放。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车辆骑行与停放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等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骑行用户提供10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和10万元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由运营企业负责依法办理善后相关工作,并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同时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采取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能安全使用,并及时清除车身张贴的各类小广告。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遇重大节庆活动及节假日,运营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仓库中和充电设备室配置消防设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对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第三方测评等方式,每季度对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停放秩序、日常管护、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季度考核评分最低或低于85分的运营企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约谈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地区主要负责人,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全年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核评分最低的运营企业,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调整投放配额、信用管理和责令退出市场等措施。
第四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责令退出市场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超配额投放车辆的;
(二)超范围投放车辆的;
(三)投放车辆未上牌照的;
(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
(五)线下运营服务不满足运营要求的;
(六)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
(七)不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的;
(八)不服从资金监管的;
(九)未给车辆购买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或保额不足的;
(十)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的;
(十一)泄漏注册APP个人信息的;
(十二)未按运营收入情况在通江县缴纳税费的;
(十三)用户有效投诉较为集中的;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车辆基础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及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如实、准确接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的数字化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运营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电单车乱停乱放、运营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电单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因管理不善(群众不满意、给当地政府造成困扰等且无实际解决方案)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