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2017-11-24 12:56 来源: 通江县执法局 作者: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的说明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收支预算已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通江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通财预〔2017〕9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公开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城市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设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四)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辖区内,具体行驶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内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督查督办、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罚没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拟定本机关依法行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业务培训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城市管理股: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工作。
县公安局驻城市行政执法局警务队:警务队由县公安局派驻5名干警到城市行政执法局办公(派驻人员警察身份、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保持不变),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警务队实行双重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公安业务管理,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派驻干警的公用经费预算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驻城市行政执法局警务队队长按副科级配备。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工会主任按县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4、其他事项
(一)组建通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再保留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核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事业编制55名(从原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划转17名、县规划监察大队划转36名、县建设监察大队划转2名)。设大队长1名(按正科级配备,兼任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副大队长3名(按副科级配备,其中1名副大队长兼任诺江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6号)有关规定,通江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同意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城市各社区)应当支持、配合。
(三)通江县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巴中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或者通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通江实际,由县法制办牵头,拟定《通江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县法制办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县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五)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参加,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对该事项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有关的,部门审批后,应及时抄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度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收入305.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0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5.2万元,项目支出50万元。
(一)基本支出预算255.2万元,属行政运行支出,其中:
1、人员经费215.1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6.96万元,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18.23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商品和服务支出40.0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经费、基层党组织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公务交通补贴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50万元。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及“三违”工作经费。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无。
(二)公务接待费:1.44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及县三违办到各乡镇“三违”督查用车。
附件:
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的说明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收支预算已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通江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通财预〔2017〕9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公开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城市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设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四)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辖区内,具体行驶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内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督查督办、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罚没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拟定本机关依法行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业务培训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城市管理股: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工作。
县公安局驻城市行政执法局警务队:警务队由县公安局派驻5名干警到城市行政执法局办公(派驻人员警察身份、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保持不变),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警务队实行双重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公安业务管理,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派驻干警的公用经费预算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驻城市行政执法局警务队队长按副科级配备。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工会主任按县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4、其他事项
(一)组建通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再保留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核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事业编制55名(从原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划转17名、县规划监察大队划转36名、县建设监察大队划转2名)。设大队长1名(按正科级配备,兼任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副大队长3名(按副科级配备,其中1名副大队长兼任诺江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6号)有关规定,通江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同意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城市各社区)应当支持、配合。
(三)通江县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巴中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或者通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通江实际,由县法制办牵头,拟定《通江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县法制办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县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五)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参加,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对该事项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有关的,部门审批后,应及时抄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度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收入305.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0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5.2万元,项目支出50万元。
(一)基本支出预算255.2万元,属行政运行支出,其中:
1、人员经费215.1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6.96万元,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18.23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商品和服务支出40.0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经费、基层党组织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公务交通补贴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50万元。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及“三违”工作经费。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无。
(二)公务接待费:1.44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及县三违办到各乡镇“三违”督查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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