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

2024-06-28 15:50 来源: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执法主体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处置措施

备注

1

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限期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2

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经劝导宣传后自行离开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3

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无不良后果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4

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当事人没有在区(市)县农牧部门建立犬只预防控制狂犬病档案,初次实施违法并在限期内补充登记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5

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当事人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不防水、不易清洗或没有消毒制度和当事人的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没有适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没有分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6

县农业农村局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当事人在动物防疫活动中,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7

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当事人分割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整改,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8

县农业农村局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当事人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首次发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已在期限内整改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9

县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当事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限期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0

县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初次实施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1

县农业农村局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备案,初次实施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12

县农业农村局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初次实施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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