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通江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2024-07-31 14:56 来源: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

现将《通江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9日

通江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我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农机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建立以事发地乡镇(街道)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五)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县、乡镇(街道)两级预案体系构成。

二、农机事故分级

农机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Ⅱ级):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内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预案启动:凡发生Ⅲ级以上的农机安全事故均应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安办、计财股、政策法规股、农机化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监理站、农机推广站、农业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机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监理站,由县农机监理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组  长:赵怀舜

副组长:何  明、刘力韬、冯  勇、苟  晓、陈飞、文显成、肖涛、任书华、纪新春、王政元、何宇。

成  员: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机关有关股室负责人

联络员:吴国章,联系电话:7221994

(二)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本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处置本区域内一般及以上农机安全事故,以及由农机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与现场救援力量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1.综合协调组。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公安、交运、卫健、消防、宣传、保险等部门的报告和接洽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及时上报。

组  长:何  明

副组长:任书华

成  员:王开林、吴国章、陈立、余东海

联络员:王开林,联系电话:7213353

2.现场救援组。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组  长:陈  飞

副组长:文显成

成  员:向迎春、吴中华及相关乡镇(街道)、场站

联络员:向迎春,联系电话:7113360

3.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还原事故现场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认定农机事故责任,恢复生产和交通秩序。

组  长:苟  晓

副组长:王政元

成  员:王朝军、吴立勇、李智发及相关乡镇(街道)、场站

联络员:李智发,联系电话:7221994

4.治安维护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组  长:冯  勇

副组长:纪新春

成  员:吕星承、付 均、蒋江斌及相关乡镇(街道)、场站

联络员:吕星承,联系电话:7210133

5.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组  长:刘力韬

副组长:肖  涛

成  员:胡皓、孙小川、徐冬花及相关乡镇(街道)、场站

联络员:胡   皓,联系电话:7210159

(四)涉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单位

涉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是农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不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及时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农机安全突发事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部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预警预防和信息报送

(一)预警预防

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机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农机安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二)信息报送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报告主体。农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其他与农机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2.报告流程。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村委(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科学施救,视情况拨打119 、120 、110等请求紧急救援,并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地村委(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妥善处置事故相关事宜,防止事故扩大、事态恶化,有效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将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确保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2)发生较大农机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4)伤亡、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相关规定通报外办、台办和港澳办。

3.报告内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时限。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为保证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一)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IV级)。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详细情况。其中重大农机事故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预案,特大农机事故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IV级),由事故发生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县级预案。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当进入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乡镇(街道)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属地乡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应急、公安、消防、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2.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人民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措施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救援工作。

4.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7.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做好省农业农村厅及省农机监理站领导、专家的接待工作,接受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领导、专家对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现场勘查

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五)责任认定

1.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信息发布

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党委报告县委,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事故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效引导舆情。

(七)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确认无次生灾害发生可能,农机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结束,恢复农机安全生产和交通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协助处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事故保险理赔等各类善后事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

(二)社会救助及保险

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事故处理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四)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农机安全监管岗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农机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三)通信保障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四)技术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网络、微信、QQ等各种媒介平台,不定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应急处置常识等宣传,同时要加强农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提高辖区内农机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要不定期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执行抢险或在防止事故灾难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2)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侵占、挪用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九、附  则

(一)县农业农村局值班电话:0827-7213353;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827-7221994;急救电话:120;火警电话:119。

(二)本预案由通江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各乡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通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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