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通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建后管护利用,持续长久发挥项目效益,防止高标准农田建成区“非农化”、“非粮化”和闲置撂荒。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通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通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长久发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用,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力度的通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巴中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建成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完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防止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出现“非农化”“非粮化”和闲置撂荒。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先建机制、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地)坎、田(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蓄水池、小型拦河坝、泵站、提灌站;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提灌站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五)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耕地质量监测工程、用水计量设施、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标准:
(一)田(地)块整治工程。确保田(地)坎、田(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田面平整,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种植作物的要求。
(二)农田水利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及时疏浚渠道、涵管。
(三)田间道路工程。确保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顺畅,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五)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 管护责任及方式
第七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级管护”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合力。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管护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确定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四)协调组织做好管护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管护资金发挥作用。
(五)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六)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工程设施集中维护。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排灌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设备正常运行。
(七)指导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管,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不能分割到村的,乡镇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原则上,村民委员会是管护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建立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管护主体可结合“田长制”,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一个季度开展1次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渠道堵塞、工程损毁较轻等情况,及时处置并记录在册;发现工程损毁较重不能自行处置的情况逐级反映,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对田(地)坎(埂)垮塌修复、沟渠(管道)淤堵疏浚、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开展管护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实施管护。管护人员负责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跨乡(镇)、村(组)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集体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存在新型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当地村集体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村集体管护“统管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管护“托管模式”、村民自行管理“自管模式”。
第四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结余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建后管护专项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工程设施运行收益等。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不足部分,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损(灾)毁工程修复等方面。管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高标准农田工程采购原材料、设备、机械租赁、劳务报酬等;
(二)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移交和管护利用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将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和受益单位进行移交,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应载明工程设施编号、类型、规格、数量和位置信息。资产移交后,县农业农村局将移交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有关资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和闲置撂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非粮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特色产业园区间套种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减少高标准农田“非粮化”面积,待“非粮”产业转产时,禁止再发展非粮产业,逐年减少“非粮化”高标准农田面积。
第二十三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确保可持续利用。对因灾等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将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用于农田,严禁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设施的日常监督,对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管护明察暗访活动,对辖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监督抽查结果,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促。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按照信访处理属地原则,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管护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整改修缮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通江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通农发〔2021〕162号)同时废止。
川公网安备 511921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