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2023-03-15 08:36

今年以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方面的新举措,在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通江县某童装店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7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23”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门面玻璃上张贴有一张广告,广告中含有“CCTV 洛小米中国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含有“CCTV中国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内容的使用授权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的上述广告是供货商提供的,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才将上述广告张贴于店内,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当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仅1天,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调查。

案例二:通江县某食品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袋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7日通江县某食品厂在网上从安徽某公司订购一批食品外包装袋,该外包装袋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295-2011)已于2022年3月7日作废,2022年11月30日因群众举报我局已向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12月30日前召回使用过期食品安全标准外包装袋的食品。2023年1月17日现场检查时在该食品厂车间内发现8200个同一批次未使用的过期食品安全标准外包装袋,执法人员现场出具扣押决定书进行扣押,当事人提供了食品检验报告,证明其食品厂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9292-202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整改,所使用的食品包装袋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江县某药店未明码标价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4日17时00分至17时50分,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了检查,在门市右侧第二个货架上由下至上第三层中摆放有“葫芦世家”牌治咳枇杷露,在该货架由下至上第四层中摆放有“百灵鸟”牌维C银翘片、“兰维舒”牌对乙酰氨基酚片,上面的三种药品都没有明码标价,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且案发时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销售的药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通江县某餐馆未经许可网络销售凉菜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4日,根据举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23”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网络店铺销售凉菜。经核实,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的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门店也无凉菜专间等专用场所、设备,不具备制售凉菜的条件。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下架了网络店铺内所有凉菜,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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