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

2024-11-21 11:25 来源: 通江县审计局 作者:通江县审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维护审计结果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江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本级直接实施以及巴中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县审计局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整改督促函等),对审计查出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对已整改到位事项履行销号程序、对尚未完成整改事项持续跟进督促检查的全过程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结论性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跟踪检查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要求其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移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按照“谁出具审计结论、谁负责督促整改”的总体要求,坚持“全面检查、重点跟踪、严格审核、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被审计单位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力求达到以审促改、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六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包括日常督促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两种形式,具体采取联系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整改约谈、跟踪问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两书一函”和整改情况季度通报制度。“两书”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即整改通知书)和针对拒绝、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发出的整改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附件2);“一函”是指针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或未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发出的整改提醒敦促函(见附件3);整改情况季度通报是指针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未反馈的情况通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应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审计组和审计整改督查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落实督促检查责任。在整改期限内的整改督促由审计组负责,对整改期满后未整改落实到位问题的整改督促由审计整改督查股和审计组共同负责。

第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股是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县本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管理工作,建立县本级实施审计(调查)项目的问题台账;

(二)负责对县本级实施项目的整改情况和县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负责通报相关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三)督促审计组及时跟踪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依托整改信息系统、整改问题电子台账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督促指导审计组及时做好相应填报工作,对审计整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把关,并按程序做好整改销号管理;

(四)评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工作建议,促进提升审计业务质量;

(五)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流程,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联动,推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

(六)草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工作等。

第十条   审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界定整改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分类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二)做好日常督促检查,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及佐证资料,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及时、准确填报整改信息系统,完善整改台账并及时报送整改督查股;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对公告稿进行审核;

(四)负责督促和汇总统一组织项目的整改情况;

(五)将审计整改资料装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配合审计整改督查股完成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的重点专项检查等。

第十一条  市局授权县(区)审计局“交叉审”等项目,整改期限内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实施审计的审计组负责;整改期限届满后,对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跟踪检查由县审计局整改督查股负责。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整改信息系统和《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全面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通过“问题登记--整改评估--审核认定--销号管理”等程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主要流程为:

(一)问题登记。审计组应当按照《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分类,制作《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逐项告知整改类型及应完成整改的时限;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审计组应在综合研判、从严把握的基础上做好整改分类调整,并经过业务会议作为审计报告附件集体研究,出具正式审计结论性文书时应将调整后的《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发出。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情况在整改信息系统中完成项目基本信息填报;审计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仅填报《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逐项登记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的问题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并报送整改督查股。

(二)整改评估。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结果后应妥善保管,按照《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对照审计结论性文书要求,全面、客观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效果。并按照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4种情形分别确认整改结果,完成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审核和整改结果评估工作,并填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情况表》(见附件5),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对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整改落实材料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整改。

(三)审核认定。审计组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对整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情况表》送审计整改督查股复核,审计整改督查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计组沟通,重新核定整改认定结果;对整改最终认定结果由审计整改督查股商各业务股室(中心)后报分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审定。

(四)销号管理。经审定认定为已经完成整改的,由审计组通过整改信息系统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情况表》向审计整改督查股提出销号建议。审计整改督查股严格销号管理,对达到销号条件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批量销号,在整改信息系统或整改电子台账中标记销号标识,并反馈审计组,结束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在设定的反馈期限到期后30天内,相关受理单位未能提供移送办理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意见的,审计组应及时与受理单位沟通交流,并将移送移交处理情况反馈至审计整改督查股。对移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结果认定可分为已落实、部分落实和未落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移送事项可认定为已落实:

(一)受理单位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二)受理单位调查结果同审计移送事项内容、定性不符,未采取审计预期措施,但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已认可调查处理结果或认为难以整改,建议销号的;

(三)其他已落实情况。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为未落实,对未办理的、未落实的由审计整改督查股继续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组应在整改信息系统或整改台账中进行补录并及时告知审计整改督查股: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在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整改批示(涉密的除外);

(二)审计查出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人大审议、政府部署后需要进一步整改的。

第十五条   在严把审计整改质量关的前提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实上已无法整改的问题,审计整改督查股经与审计组会商经分管整改工作领导同意,由分管整改工作的局领导组织审计组、整改督查股、业务负责股室、法制股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商审定销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虑采取特殊销号措施: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继续整改已缺乏基础和条件的;

(二)挂号超过三年且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协调无果、整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抓好整改信息的动态更新。对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根据日常督促检查情况,补录整改信息、更新整改状态,调整整改台账,反馈整改情况,直到问题全部整改销号。除特殊事项需要长期整改的,尚未完成整改问题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章  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审计组长为整改督促责任人。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督促责任人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衔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材料。

第十八条  抓好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审计组应当以立行立改问题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持续整改问题是否有相应研究和推进措施为判断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到问题全部销号。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未按照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的,审计组应商审计整改督查股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提醒敦促函,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对发函提醒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由审计整改督查股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五章  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检查由审计整改督查股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股定期梳理县本级审计整改情况,对整改期限届满尚未完成整改事项进行分析,按照重要性原则,组织对重点项目、重要资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项检查以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专项检查时,审计整改督查股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必要时可与审计组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具体问题整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整改、选择性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检查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检查进点前,应当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明确检查范围和被审计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专项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业务规定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专项检查结束后,以适当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审计单位,同时视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通报,或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整改或敷衍整改:

(一)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拒不配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

(四)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问题仅完成部分整改的;

(五)问题久拖未改,经重点专项检查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六)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七)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八)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九)有其他未整改到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问题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以后年度此类问题反复发生,且数量、性质及影响程度无减轻甚至加重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三)采取临时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又恢复原状的;

(四)采取其他虚假方式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由审计整改督查股与审计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查、报请局长审定等程序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审计整改情况季度通报中予以通报,并纳入整改责任单位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结果;

(二)发出整改约谈通知书,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提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并提请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五)作为典型问题纳入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六)对性质恶劣、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重要整改事项,涉及的整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隐瞒未整改真实情况等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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