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惠企政策一本通
巴中市惠企政策一本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在我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建地设市30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市民营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顶梁柱”、财税收入的“主力军”。市委五届八次全会胜利召开,确定了“一市四区三地”发展战略,吹响了民营市场主体奋楫争先的集结号。
市委五届八次全会规划了未来巴中发展蓝图,是我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动指南。为更好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立足企业全要素、全链条、全周期,聚焦“普惠+产业+赛道”体系,推出“1+N"政策组合包。其中,“1”即普惠政策,包含就业创业、减税降费、要素保障、科研创新、市场开拓、政务服务等支持政策;“N”即我市“5+2+3”等产业政策,形成《巴中市惠企政策一本通》,覆盖19个方面142条政策措施,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
振兴画卷接续奋斗,三十而立铿锵出发。愿我们汇编的《巴中市惠企政策一本通》能助您一臂之力。愿广大市场主体保持定力、拼搏实干,在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市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贡献更多力量!
目 录
普惠政策
一、就业创业
001.吸纳就业奖补 1
002.吸纳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1
003.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2
004.吸纳市内外来巴返巴人员就业奖补 2
005.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 3
006.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3
00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4
008.创业补贴 5
二、减税降费
009.“六税两费”减免 6
010.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6
01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7
01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01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01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8
015.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9
01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9
01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
018.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10
019.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1
020.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12
02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12
022.吸纳就业税收减免 12
02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 13
02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13
02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4
026.社保降费减负 14
02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5
02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15
029.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优惠 16
三、要素保障
(一)人才保障
030.支持企业参与荐才 16
031.支持开展职工培训 17
032.鼓励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 18
(二)融资保障
033.税电指数贷 19
034.天府科创贷 19
035.支小惠商贷 20
036.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
037.建立应急转贷基金 21
(三)水电气保障
038.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 21
039.两部制电价需量计费优惠 22
040.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23
(四)用地保障
041.降低用地成本 24
四、科研创新
042.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5
04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5
044.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26
045.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 26
046.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26
047.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27
048.加强项目奖补支持创业 27
049.加大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力度 28
050.支持重大科技力量布局落地 28
051.支持建立技能大师市级工作室 29
052.支持电商品牌培育 30
五、市场开拓
053.鼓励企业市场开拓 30
054.支持“巴中产、巴中造”市场拓展 31
055.展会激励 31
056.二手车销售奖补 31
057.加快对外开拓步伐 32
058.房地产对外促销奖补 32
六、政务服务
059.开展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事项“动态清零” 33
060.开展惠企政策服务“一窗通” 33
061.限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34
062.“巴中跑团”帮办代办服务 34
063.优化登记注册服务 35
064.设立“企业宁静日”制度 35
065.强化政府阳光采购 36
066.推行生态环境柔性执法 36
七、领军标杆
067.创新型企业培育补助 37
068.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激励 38
069.“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奖励 38
070.“老字号”品牌入选奖励 38
八、市场主体培育
071.“首店经济”奖励 39
072.支持餐饮品牌加快培育 39
073.鼓励电商发展 40
074.个转企“绿色通道” 40
075.“个转企”转型激励 41
076.“个转企”企业记账费用补助 42
077.企业升规奖励 42
产业政策
一、能源化工
078.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 43
079.充电基础设施奖励 43
08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5
081.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5
082.碳减排支持工具 46
二、先进材料
083.符合条件的电池免征消费税 47
084.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7
085.对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 47
086.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 48
三、食品饮料
087.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48
088.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事项 49
089.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49
090.支持预制菜产品创新开发 50
091.支持预制菜冷链物流建设 50
四、电子信息
092.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51
09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51
五、医药健康
094.支持中药加工创新 52
095.鼓励动物及矿物中药材发展 53
096.鼓励健康产业发展 54
097.支持化学药及生物制剂生产 55
098.支持医疗器械生产 55
099.鼓励兽药生产 56
100.鼓励新药与医疗器械研发 57
101.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57
102.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58
103.医药企业上市支持 58
104.推动药品(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 59
105.鼓励医药企业扩展销售渠道 59
六、现代农业
106.巴山肉牛贷 59
107.巴山肉牛产业财政扶持政策 60
108.南江黄羊产业财政扶持政策 60
109.茶产业财政扶持政策 61
110.农业生产担保贷 62
111.振兴贷(市级) 63
112.圆梦贷 63
七、文旅康养
11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64
114.支持创建森林康养基地 65
八、物流业
11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5
116.支持新建或改造园区仓储设施 66
117.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新型装备 66
118.支持物流企业降本增效 67
119.支持物流专线建设 67
120.物流多式联运补助 67
121.“物流园—工业园”班线补助 68
122.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68
123.支持扩大货车规模 69
九、金融业
12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9
125.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9
126.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70
127.金融机构进巴激励 70
十、信息服务业
128.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 71
129.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71
130.支持“服保贷”融资 72
十一、其他
131.实施制造业贷款投放激励 72
132.实施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73
133.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 73
134.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重点产品推广应用激励 74
135.支持制造业升级改造 74
136.支持建筑业健康发展 74
137.培育骨干企业 75
138.引进企业集聚发展 76
139.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76
140.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77
14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减免税收 78
142.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减免税收 79
普惠政策
一、就业创业
001.吸纳就业奖补。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企业(单位)为上述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002.吸纳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吸纳人员花名册、大学生证(针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或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60045
003.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直补快办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吸纳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或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60045
004.吸纳市内外来巴返巴人员就业奖补。2024年6月起,对市内民营经济主体新吸纳市内外来巴返巴人员就业并为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适用范围:为劳动年龄以内的在职职工及雇工首次在本市内参保一年及以上,且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挂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营经济主体。
该项补贴不可与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重复享受。
适用期限: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国家、省出台更优政策,从其规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005.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每年在全市开发一批科研助理岗位,吸纳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尤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06.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一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对象持身份证、毕业证、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向创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9325
00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期限最长3年;企业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
适用期限:至2028年10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汇总后向属地财政局申请。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61062
008.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含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创业的,可申报享受创业补贴。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放宽至6个月),可以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
3.大学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我市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对象持身份证、创业补贴申报表、营业执照、毕业证、正常经营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大学生创业补贴0827-5269325;返乡农民工0827-5267723
二、减税降费
009.“六税两费”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0.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期限: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目前执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制造业等13个特定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基本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基本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3)其他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若符合基本退税条件,可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60%。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5.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8.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19.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20.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2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22.吸纳就业税收减免。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2366
02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录入重点群体、退役士兵信息并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2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对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顶格提标至24000元。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录入重点群体、退役士兵信息并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2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775702
026.社保降费减负。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别按0.16%、0.32%、0.56%、0.72%、0.88%、1.04%、1.28%、1.52%执行。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827-5261007
02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775702
02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173
029.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优惠。对安装ETC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夜间(23:00至次日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ETC系统自动扣除
发布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028-12122
三、要素保障
30.支持企业参与荐才。对推荐A类、B类、C类、D类人才领衔团队作为第一大股东,全职在市域内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且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的各类推荐企业,分别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其中,推荐A类人才领衔团队的奖励50万元、B类人才领衔团队的奖励30万元、C类人才领衔团队的奖励20万元、D类人才领衔团队的奖励10万元。对推荐A类、B类、C类、D类人才领衔团队每年在我市工作3个月以上,且以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国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等)的,对推荐企业按全职引进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培育市内本土人才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推荐高层次人才领衔团队落地后1个月内向属地党委组织部(人才办)备案,每年第四季度自主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组织、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对外发布公示→受益地财政部门发放激励资金
发布单位: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827-5286056
031.支持开展职工培训。一是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巴人社办发〔2024〕 11号文件实行差异化补贴。二是技师项目培训补贴:支持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中心)、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企业在职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相应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培训主体足额补贴。三是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支持各类企业自主确定培训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培训对象),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期限结束后,对经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年相应的培训补贴:五级(初级)4000元、四级(中级工)5000元,三级(高级工)6000元。二级(技师)7000元,一级(高级技师)8000元。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7073
032.鼓励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自主确定培训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培训对象),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期限结束后,对经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年相应的培训补贴:五级(初级)4000元,四级(中级工)5000元,三级(高级工)6000元。二级(技师)7000元,一级(高级技师)8000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7073
033.税电指数贷。综合原银税贷、电力贷和税电指数功能,将“税电指数”对区域或行业的评价运用到单个市场主体,以“税+电”数据信息反映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态势,为其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的普惠金融产品,实现“税电指数”向“信贷资本”有效转化,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的问题。纳税信用较好、有用电和发票信息的市场主体可申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向与税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税务局、天府银行等金融机构
咨询电话:详询天府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
034.天府科创贷。通过政府资金帮助企业增信,配套贷款成本补贴,支持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股权和信用获得银行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线上在“天府科创贷”网站注册,线下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合作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四川银行等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0827-5266610
035.支小惠商贷。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扩大和改进生产线及经营周转等用途的贷款,利率低至3.45%,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向巴中农商行、村镇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发布单位:人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55209
036.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注册地在巴中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办理备案登记,对该笔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同笔质押贷款补助时限不超过12个月,单年度内每户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创新主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进行的评估费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50%、单笔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适用于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享受。
适用期限:至2029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365
037.建立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全市应急转贷基金5000万元,确定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运作主体,缓解中小型企业、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维护企业征信,及时解决企业贷款到期归还难的问题。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
1.根据鑫汇金服公司要求自主申报
2.资料审核通过后联系相关银行进行尽调审批
3.提交内部评审会并落实风控措施
4.签订协议预交相关费用下放应急转贷资金
5.企业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并进行资金费用清算
发布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95050、18040324596
038.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工业企业、小微企业获得用水用气费用在清单计价基础上优惠10%,月用气量5万m³以上按合约形式实行阶梯价格优惠;实施小微企业首次用电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采取低压接入电网“零投资”。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
1.获得用水用气费用优惠:通过线下(专窗、营业厅)、线上(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电话)申请办理。
2.用气费用优惠:依据每月抄表方量主动核算减免。
3.用电费用优惠:申请用电
发布单位:市公用事业集团、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0827-5019607、属地县(区)供电公司
039.两部制电价需量计费优惠。对于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
适用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申报流程:需变更执行方式的用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827-5265559
040.调整分时电价机制。倡导全省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电网企业做好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1.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2.调整尖峰电价机制。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错避峰用电。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3.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适用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827-5265559
041.降低用地成本。依法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应保尽保。支持单独选址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在项目业主单位承诺“取得自然保护地准入手续前不开工建设”的前提下,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与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地相关手续可以分别审批,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申报流程: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县(区)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并配置计划指标,报有权批准的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0827-5266930
四、科研创新
042.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发布申报通知→资料审核→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4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市财政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户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市科技局发布通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推荐单位汇总函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定公示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44.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适用期限:2022年11月24日—2027年11月23日
享受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布单位:省科技厅
咨询电话:028-86729030
045.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对申请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运用、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从高到低筛选出5个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一次性激励。同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不重复激励。
适用于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各类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享受。
适用期限:至2029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365
046.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投保主体单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适用于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各类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享受。
适用期限:至2029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365
047.支持企业创新驱动。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创建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市财政按县(区)兑现额度的50%对县(区)进行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7年5月5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补助。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180558
048.加强项目奖补支持创业。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
项目:企业准备申报资料→由县区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推荐到省科技厅→省厅认定。
奖补:发布申报通知→资料审核→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49.加大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市财政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
1.项目:企业准备申报资料→由县区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推荐到省科技厅→省厅认定公示。
2.奖补:发布申报通知→资料审核→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50.支持重大科技力量布局落地。支持企业与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市财政给予项目总投资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发布申报通知→资料审核→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51.支持建立技能大师市级工作室。对认定的市级工作室,在市级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县(区)人社、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从本地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市级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畴,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成效明显的优先纳入遴选“巴山优才培育计划”巴山工匠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推荐范畴;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享受省级部门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领办人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确认、实施建设、申报验收、组织评定、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即可完成申报认定。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073
052.支持电商品牌培育。对成功培育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成功培育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五、市场开拓
053.鼓励企业市场开拓。对年度自营进出口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我市的生产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由所在地县(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6
054.支持“巴中产、巴中造”市场拓展。积极开展“巴中产、巴中造”进商圈、商超等活动,对新建设产品专区20平米以上、专店50平米以上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供应链企业在市外电商平台设置“巴中产、巴中造”产品专区,对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0
055.展会激励。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适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参加企业申报→主管单位初审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056.二手车销售奖补。对本地限上二手车经销企业(已备案),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9
057.加快对外开拓步伐。对在市外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金奖补。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主管单位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058.房地产对外促销奖补。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巴中市外购房者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1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3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2026年1月1日起)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83880
六、政务服务
059.开展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事项“动态清零”。解决在巴中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且企业反映的诉求事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具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实现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一号受理、一键转办”,按“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管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市外来巴投资并注册的企业、市内民营企业(不含市外来巴投资并注册的企业)、全市国有企业诉求事项“动态清零”工作的统筹协调、转办交办、跟踪督促等工作分别由市投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负责。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通过企业服务专线(0827—5615678)反映。
发布单位:市投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
咨询电话:0827-5615678
060.开展惠企政策服务“一窗通”。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实行惠企政策统一咨询、统一发布,一窗受理、一窗兑现。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通过专窗申报→专窗推送至政策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兑现情况→主管部门(单位)将兑现情况反馈专窗→专窗向企业反馈、回访并建好兑现档案
发布单位: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
咨询电话:0827-5775684
061.限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印发《巴中市市级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明确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明确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转为申请人承担;由申请人委托的,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清单详细内容请登录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
咨询电话:详询各行政审批部门
062.“巴中跑团”帮办代办服务。按照“为企业全程跑”“为特殊人群跑”“为特殊事项跑”的工作要求,本着依法、自愿、便企、利民的原则,以“全程代办、陪同办理、辅导办理”等方式为企业、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开展政务服务帮办代办。
适用于各类投资企业(代办类中介机构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开展代办事项除外)、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
咨询电话:0827-5775789
063.优化登记注册服务。采取在线查验等方式精简提交材料,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4小时内办结,变更、备案登记及股权出质“1小时内办结”。落实免费印章刻制、寄递及“午间不间断、早晚弹性办”预约延时办理、“巴中跑团”等便企惠企服务,不断压缩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和成本。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降低企业退出成本。
4小时内办结的8个事项分别为: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小时内办结的15个事项分别为:公司备案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简易注册登记、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备案登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登记、企业申请迁入登记。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827-5775690
064.设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为我市“企业宁静日”,除上级统一部署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及转办交办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调研、考核、检查活动。企业对调研、考核、检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减负办投诉。市减负办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处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通过市减负办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减负办)
咨询电话:0827-5269877
065.强化政府阳光采购。对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70%。优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企业申请项目资金平均支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合同预付款比例只对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间针对所有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371
066.推行生态环境柔性执法。落实企业首次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对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依法免于处罚。对符合裁量标准中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企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依法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深化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四个一”监督帮扶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送法入园企“巡回讲堂”等帮扶举措,提升企业依法治企水平。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827-5883313
七、领军标杆
067.创新型企业培育补助。市财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补助。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视其获奖等次分别给予最低10万元、5万元奖励性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
1.项目: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奖补:发布申报通知→资料审核→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5035
068.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
适用于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各类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享受。
适用期限:至2029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365
069.“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奖励。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辖区政府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兑现资金激励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7365、0827-2557111
070.“老字号”品牌入选奖励。对2024年新入选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企业,产值达10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9
八、市场主体培育
071.“首店经济”奖励。加大“首店经济”招引培育,对年内新开设品牌首店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租金补助;对年内升规入统的首店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巴中开设独立法人品牌首店企业,产值达5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072.支持餐饮品牌加快培育。支持餐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餐饮培训、竞赛、促销等活动,每场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年同一餐饮行业协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1.餐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餐饮培训、竞赛、促销等活动前,先将活动方案报送到本辖区商务部门;2.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申请补助报告(活动总结)、活动开展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行及账号等相关资料报本辖区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局审核。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073.鼓励电商发展。鼓励电商新业态多元化融合发展,对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商平台、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电商平台(企业)2025年1月10日前将交易额(销售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佐证资料、开户行及账号等相关资料报本辖区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局审核。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074.个转企“绿色通道”
1.支持名称自主申报。“个转企”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登记时提交申报名称的有关材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2.实行变更登记程序。“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改为变更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持“个转企”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后,依法在承诺时限内按企业变更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涉及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各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理辖区内。
4.合并管理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合并保存,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转企”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827-5269070
075.“个转企”转型激励。对转型后正常经营超过一年的“个转企”企业,凭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记录由市级财政、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户、1万元/户资金奖励;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激励一家转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期限:至2028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827-5269070
076.“个转企”企业记账费用补助。对区域内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并有经济贡献的“个转企”企业,由同级财政对正常申报纳税及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给予0.3万元/户的一次性记账费用补助。
适用期限:至2028年4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827-5269070
077.企业升规奖励。对新增或复核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50万元资金激励。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咨询电话:0827-5253929
产业政策
一、能源化工
078.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79.充电基础设施奖励。
适用条件:1.补助项目需纳入《巴中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或各县(区)批准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补助项目必须是乡村全覆盖、智慧小区、共享型换电、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城乡公共领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3.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补助项目使用设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5.补助项目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运且未申请其他补助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或在2023年及2024年完成竣工投运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6.补助项目建设地点需位于巴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项目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1800小时,建成投运不足1年的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150小时;
7.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适用范围: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2.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3.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
适用期限:至2025年3月31日止
申报方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向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县(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补贴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详询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巴中经开区科发局、文旅新区发展建设局
08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适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1.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适用条件: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2.对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2.碳减排支持工具。人民银行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1至5年期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含5年期)贷款利率与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
支持领域:碳减排重点领域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领域,其贷款涉及项目应属于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申报流程:金融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人民银行审核和发放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巴中分行、工行巴中分行、农行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建行巴中分行、邮储银行巴中分行、民生银行巴中分行
发布单位: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55209
二、先进材料
083.符合条件的电池免征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适用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4.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适用期限:2023年9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5.对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适用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6.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6年8月31日止
享受方式:根据当年通知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28-86264841
三、食品饮料
087.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适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8.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对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期限: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89.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四川省白酒产业领域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可进行职称申报,白酒工程专业下设白酒生产、白酒科研、白酒质量3个子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基本申报条件请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s://jxt.sc.gov.cn)政策文件栏目查看。
适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按照每年省经信厅出台的职称评审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线上、线下同时申报(每年10月左右出台)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2709
090.支持预制菜产品创新开发。支持企业研发预制菜新形态新产品,对从2021年开始销售额超过1亿元、连续两年增速在 20%以上的“大单品”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主管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22
091.支持预制菜冷链物流建设。支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为基础建设预制菜冷链物流体系提升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支持预制菜企业参与县域商业冷链物流网络建设。支持中央厨房参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冷链物流总投资额不低于 500万元、年交易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服务人群不少于1万人的优质企业,按其冷链物流项目投资的 30%给予最高 300万元奖补。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主管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22
四、电子信息
092.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09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五、医药健康
094.支持中药加工创新。
1.以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扩大产地加工创新能力,鼓励在净选、切制、干燥、分级、保鲜、提纯等环节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重点成套装备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新建或技术改造的中药材产地加工创新项目,且中药材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点成套装备投入额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地加工场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扩大产能,对新增产能500吨以上的扩能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开发新产品,对新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认定,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获批一个,给予企业0.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推动中药材研发标杆企业和头部企业来巴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对落地巴中并投入生产且生产性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中药材提取研发企业,按该企业中药提取物年产值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095.鼓励动物及矿物中药材发展。鼓励按要求进行药用动物养殖与药用矿物开采,获得养殖与开采许可且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动物及矿物中药材加工销售,对年加工量超过500吨的加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096.鼓励健康产业发展。
1.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功能性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其获得上述批文的产品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巴中注册、备案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功能性化妆品,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生产销售药饮、药膳、药膏等中医药衍生产品,对经营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097.支持化学药及生物制剂生产。
1.支持原料药、仿制药、生物制剂生产,对落地巴中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剂生产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进行大品种生产,对单个制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098.支持医疗器械生产。
1.深入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受托生产首次注册医疗器械的企业,按委托生产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对开展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融资租赁服务且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执行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099.鼓励兽药生产。
1.在巴中注册建设厂房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且取得GMP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一至三类的兽药新品种并在巴中市范围内投产的,每个品种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从市外转让保护期内的一至三类兽药新品种,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并在巴中市范围内投产的,单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中药材替抗产品研发加工,对研发成功,并在巴中市落地生产的中药材替抗产品,每个产品给予研发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0.鼓励新药与医疗器械研发。
1.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完成个数给予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一类新药、二类新药、三至四类新药的,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1.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在本市落地生产、结算,并且持续生产时间不少于3年的,一类新药、二类新药、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2.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对新进入规上(限上)统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生物医药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3.医药企业上市支持。对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4.推动药品(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药品(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称号的医药物流企业,且用于医药仓储物流面积高于2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105.鼓励医药企业扩展销售渠道。鼓励企业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对单个销售平台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给予采购金额1%的奖励。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15日—2027年10月15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827-5256661
六、现代农业
106.巴山肉牛贷。服务从事肉牛“养殖—加工—销售”全产业链金融需求的个人及企业,企业单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年利率低至3.45%。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向巴中农商行等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发布单位:人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详询巴中农商银行等银行营业网点
107.巴山肉牛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以上支持肉牛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饲草料生产种植与加工等环节,其中:良种繁育体系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每年不低于300万元、饲草料生产100万元。
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巴山肉牛发展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及科研(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
适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相关主体进行申报并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实地实测验收→公示拟支持对象及补助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审后分两次将资金拨付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支持对象。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7-5662020
108.南江黄羊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奖补资金,专项支持南江黄羊全产业链发展,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繁育体系建设、规模化养殖、优质饲草料生产、疫病监测净化与集约化养殖技术集成等环节。其中:种质资源保护50万元、繁育体系建设50万元、规模化养殖300万元、优质饲草料生产50万元、疫病监测净化与集约化养殖技术集成50万元。
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南江黄羊产业发展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及科研(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
适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相关主体进行申报并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实地实测验收→公示拟支持对象及补助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审后分两次将资金拨付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支持对象。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7-5662020
109.茶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预算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主推品种全产业链示范基地建设、加工能力提升、特色新产品研发、骨干茶企培育、市场拓展等环节进行扶持,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主体。
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茶叶产业发展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及科研(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
适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相关主体进行申报并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实地实测验收→公示拟支持对象及补助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审后分两次将资金拨付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支持对象。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7-5280638
110.农业生产担保贷。对在巴中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可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主体及其关联方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贷款经企业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审批,可以放宽至5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在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担保公司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涉及省农担公司和秦巴农担公司联合担保的,双方担保公司按担保比例收取担保费。
享受方式: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申报流程:贷款人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筛选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相关部门和贷款人所在区县的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放款。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咨询电话:0827-5262773
111.振兴贷(市级)。支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年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成本最高不超过5%。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适用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担保方式灵活,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均可,接受农业特色抵押担保
申报流程:有意愿的贷款对象向农商银行各网点提出申请→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后进行授信→贷款对象提交相关资料→由银行各网点根据授信额度→现场审核办理后放款
发布单位: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详询巴中农商银行各网点
112.圆梦贷。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重点支持全市文旅康养、“种养优势大品种”项目,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LPR利率。信用保证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抵质押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3年。
适用于乡村本土人才、退伍军人和返乡大学生毕业生、创业青年、农民工等。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担保方式灵活,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均可
申报流程:有意愿的贷款对象向农商银行各网点提出申请→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后进行授信→贷款对象提交相关资料→由银行各网点根据授信额度→现场审核办理后放款。
发布单位: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详询巴中农商银行各网点
七、文旅康养
11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期限:2019年6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14.支持创建森林康养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四川省森林康养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巴中市内各类研究机构及人员开展森林康养医学实证研究,形成国家、省级科研成果(通过巴中相关部门申报)的各奖励5万元、3万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业主申报→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局审核→由省局审核上报
发布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913
八、物流业
11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16.支持新建或改造园区仓储设施。推进物流业补链强链工作,加强专业性物流园区(中心)和具有区域影响力、承载力的综合性物流园区新建或改造仓储设施。对新建(改造)公共冷库的库容达10000m³以上且投入使用后,按照总投资额2%(最高20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新建(改造)公共仓储的仓容达20000m³以上的且投入使用后,按照总投资额1%(最高20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
适用期限:至2027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17.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新型装备。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老旧物流设备,支持物流企业购置使用四向托盘、高架叉车、自动分拣机、自动引导搬运车(AGV)、集装箱、新能源运输车辆等新型装备,对企业购置新型装备按销售发票金额5%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采购冷藏车辆车厢累计容量达100m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18.支持物流企业降本增效。鼓励物流企业聚集成势、集中经营集约发展,对新退城入园(城区内分散经营的物流企业搬离原地进入物流园区开展业务)进行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前三年按入园租金的20%、15%、10%进行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19.支持物流专线建设。支持市内物流企业开通市外省内省外物流专线并设置前置仓,专线年运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专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补助。
适用期限:至2027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20.物流多式联运补助。支持使用“公转铁”“公转水”多式联运,对市域内年多式联运物流费用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非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21.“物流园—工业园”班线补助。支持物流企业开通物流园至工业园的物流配送“班线”,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物流费用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一条“班线”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22.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参与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建设的乡镇综合物流服务站、村级综合物流服务点覆盖率分别达100%、70%,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9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123.支持扩大货车规模。巴中本地新上户或外籍转入巴中且经营满两年的货运车辆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台补助(核载达到5吨补助2000元、达到10吨补助3000元、达到15吨补助4000元、20吨及以上补助5000元)。
适用期限:至2029年2月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企业所属县(区)商务局进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01
九、金融业
12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5.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6.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7.金融机构进巴激励。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巴中市级层面新引进或设立的,注册地在市级(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的法人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机构、财务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173
十、信息服务业
128.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9.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年增长率超过20%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收入达0.5亿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0.1亿元、0.2亿元、0.3亿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新区管委会从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适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主管单位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011012
130.支持“服保贷”融资。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登录http://www.scfundplus.com/网址办理
发布单位:省商务厅
咨询电话:028-83220344
十一、其他
131.实施制造业贷款投放激励。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8%以上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其市内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量的0.1%给予奖励。达到省级激励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在年内竣工的工业项目,在2024年内的新增贷款,按当年实际支出利息额的20%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制造业技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按当年实际支出利息额的3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低于10万元的不予贴息。对年内新增贷款扩大生产经营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且净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贷款利息支出的2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22
132.实施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内竣工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项目竣工投产后,在年内新增产值超2000万元,则在5%的奖补基础上增加1%,1%部分不受200万元限制。达到省级激励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22
133.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达到省级激励条件的,申报省级激励。
适用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53929
134.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重点产品推广应用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和工业无人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向省级财政申请兑现。
适用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53929
135.支持制造业升级改造。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适用期限:至2027年5月5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县(区)主管部门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奖补资金
发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22
136.支持建筑业健康发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更新、地下综合管廊、高等级公路、河湖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主管单位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137.培育骨干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10亿、5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金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升级增项,重点在水利、水电、桥梁、隧道、钢结构、输变电、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等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主管单位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138.引进企业集聚发展。对落户巴中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正常开展营业活动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保障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凡落户巴中的市外二级、三级企业或外来建筑业企业在巴中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正常开展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主管单位初审→辖区人民政府审核→辖区财政审定拨付资金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139.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兑现落实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或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协商,选择最适宜的担保方式。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140.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全市“问题楼盘”处置;不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民营建筑企业承揽业务,不以产值、纳税等为由强制或变相要求注册子 (分)公司;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单位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50%缴纳比例,全市范围内单个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27-5268753
14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减免税收。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适用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42.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减免税收。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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