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火炬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结合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暨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治理,推动低保领域中的“救助不到位”“政策执行不规范”等问题解决,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根据《通江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5〕12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2025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大数据+铁脚板”作用,认真开展困难群众入户调查工作,做到低保申请对象“户户见面、家家核查”,及时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程序规范、对象精准、动态及时、群众满意。
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低保政策
(一)保障对象范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一是持有通江县户籍的常住人口或长期居住(居住满1年以上)在通江的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巴中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严禁以“单人保”代替“整户保”。二是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中的重病、重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等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医保规〔2022〕1号)中所规定的一、二类门诊慢特病(。
(二)收入核算方式。核算家庭收入时,对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非报酬性奖励、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于刚性支出家庭,要充分核算就医、就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配备等刚性支出;对因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5%计算赡养费,其基本计算公式为:供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供养人数,子女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将老年人纳入低保保障,但仅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申请“单人户”的对象,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不享受低保的负面清单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2.家庭人均现金资金(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已满18周岁的大专、本科在读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且缴纳大额学费的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8.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9.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11.其他按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四)保障标准确定。坚持分类施保,实行补差与分档相结合确定保障金额。
1.补差标准:当前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8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0元/(人·月)(保障标准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整户纳入保障的家庭,按照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放保障金。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年纯收入÷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月人均纯收入,月保障金额=(城乡低保标准-月人均纯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
2.分档标准:整户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因病因残等纳入低保的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保障;纳入低保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纳入低保的“单人保”对象,按照人均260元/(人·月)进行保障。
3.分类调节补助:分类调节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再给予分类调节补助。符合多种调节补助的低保对象,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不重复享受。
(1)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
(3)困境儿童100元/(人·月);
(4)在校大学生(不含研究生)80元/(人·月)。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排查,及时纳入新增对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群众申请要及时受理,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做到应保尽保,坚决不能出现“漏保”;针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地方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密切关注监测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精神病人、HIV患者、残疾人等对象个人或家庭,务必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对因灾因病因学导致家庭收入大幅下降或刚性支出增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尽快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对低保家庭的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子女赡养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有无变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无变动(减员或新增)、保障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对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未按程序进行“近亲属人员”备案的、户籍为市县外的、低保家庭原在读大中专或本科学生现已毕业的、财政供养人员享受低保的等重点人员要特别关注,务必做到调查核实准确,核查是否存在低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政策重复享受的情形;通过复核在册低保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必须清退,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预警监测,分类落实帮扶措施。对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要加强动态监测,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根据家庭困难原因、困难需求落实常态化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重点掌握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关专项救助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部门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监测预警特殊困难情形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对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0日前)
镇民政办负责组织召开业务培训会,各村(居)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把准政策,宣传政策,掌握程序。通过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审核确认阶段(8月11日—9月10日)
1.入户调查。成立以联村负责人为组长、联村干部、村(居)负责人、村“两委”成员、低保经办人员等为成员的低保入户调查小组,对在册低保对象、新申请对象要逐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调查中要收集困难证明材料,并在入户调查表签字。
2.审核确认。落实集中审核确认制度。由镇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集中评审会议,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联村组长、联村干部、部门负责人、涉及复核对象的村的负责人、调查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参加,最终确定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告知当事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公开公示。镇、村(居)、社根据审核确认结果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组织民主评议,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实现我镇“阳光低保”政策,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包村干部负责制,各村(居)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方案,加强低保制度与其他救助政策的衔接,及时受理本区域的低保申请和享受对象的核查工作,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要协助对象申请办理。
(二)落实备案制度。严格落实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内的对象要如实登记备案,填写《通江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凡实行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由分管民政的领导或民政干部带队入户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享受低保进行认定,县民政局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三)强化工作纪律。要进一步压实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群众申请,防止因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出现“漏保”;要进一步压实包村干部责任,严禁“联村干部当甩手掌柜、低保工作村社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政策标准,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不调查”“不公示”等问题。要强化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严禁向低保对象收受好处,对有“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和处置工作,严防发生不稳定事件。
通江县火炬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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