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石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023-01-11 16:10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发生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麻石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岗位培训、人员使用及考勤考核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益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居)委会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  村(居)委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  村(居)委会要结合岗位实际,制定岗位职责,并按照岗位特点制定专门的考评标准。

第六条  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2.爱岗敬业、对岗位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遵纪守法,和谐邻里,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严格遵照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4.公益岗位人员上下班路途中和上班期间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重自身安全,并购买年度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均由自己负责,镇政府、村(居)委会两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奖惩

1.在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报镇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2.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工作的,由村委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镇、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务协议,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劳务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的。

(6)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劳务协议签订后本人长期不在岗请人或安排人代岗的。

(10)不支持配合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要求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11)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八条  考勤

1.各村(居)委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一次,对没有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劳务费办法。

2.公益性岗位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事假3个工作日,病假7个工作日,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超过相应天数的,要报镇人民政府主管办公室请假。一个年度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3天者,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工作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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