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市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参保意识,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家校沟通,引导学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可按学制趸缴医保费。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三、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202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7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00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最高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税银合作银行二维码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到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四川医保服务平台”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亲属及近亲属代缴。
首次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待遇享受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已参加2025年度医保的人员。202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缴费参保的,自2026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6年1月1日至2月28日(含28日)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2026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缴费参保的,有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算,3个月后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后同)。2.未参加2025年度医保的人员。在202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有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起算);在202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有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算)。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应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川公网安备 511921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