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室镇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瓦室镇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非瓦室镇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校学生,由各学校组织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保险意识,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家校沟通,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参加居民医保。2023年12月31日前务必全面完成。
(三)“四类”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各村(社区)督促落实,务必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100%,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2023年10月31日前务必全面完成。
(四)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7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95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2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285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最高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首次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2024年2月29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4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