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在镇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财政代缴医疗保险费和一次性分娩补助办理指南

2024-08-30 16:51 来源: 春在镇人民政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

(一)代缴对象:一类代缴对象是指2024年6月12日(含)后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且户籍登记在通江县春在镇的家庭,由春在镇负责审核认定。二类代缴对象是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县卫健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代缴时间:二孩、三孩出生180天内,应向户籍所在地春在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代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非出生当年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申请。

(三)代缴年度: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可按年度申请2024年至2027年的财政代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生育(依法收养)的以此类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12日按政策生育(依法收养)的二孩、三孩可申请享受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代缴。

(四)代缴标准:年度代缴费用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标准。其中: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

(五)申报材料:出生证明、户口簿。

(六)办理地点:春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通江县春在镇春檬路8号春在镇人民政府一楼便民服务大厅)。

二、一次性分娩补助申领

(一)补助对象:住院分娩二孩、三孩家庭(户籍地为春在镇的新生儿)。

(二)补助标准:在医保基金报销外,顺产一次性补助1000元、剖腹产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申报材料:出生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院证、新生儿母亲社保卡、身份证(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春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通江县春在镇春檬路8号春在镇人民政府一楼便民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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