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在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春在镇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参加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春在镇城乡居民户籍但居住在春在镇辖区内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镇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城乡居民: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400.0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政府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7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00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最高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四、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即等待期3个月内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的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5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首次参保缴费的需在户籍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
川公网安备 511921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