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溪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4-10-18 08:51 来源: 铁溪镇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县农业农村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

(一)成立铁溪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以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民政办、交管站、派出所、卫生院、政府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

组织协调和部署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扑灭口疫情;监督管理疫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是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财政所负责落实防治经费以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我镇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办理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内畜禽疫病发生情况;并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的补贴经费及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好各部门落实本预案的情况;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⑴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⑵具体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以及扑灭工作;

⑶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⑷规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⑸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牲畜类的捕杀、病死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的污染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

⑹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⑺对易感牲畜类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⑻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对封锁、捕杀病牲畜和同群牲畜,无害化处理(死)牲畜和对同群牲畜(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其补贴所需的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

⑽组建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⑾参与并组织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其他部门职责

财政所要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疫苗、捕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监督;畜牧站要加强对进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派出所要协助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性捕杀工作,做好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管、派出所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内设立临时性的动物检疫消毒站点;卫生院负责监测疫病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林业站做好对野生动物类的监测管理工作。

二、疫病的预防

(一)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养殖场、农贸市场、农户散养的家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了解家畜的总量、分布及畜产品进货、上市销售情况,了解家畜群间疫病发生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严格交通运输工具检疫工作,禁止从现已发病的区域调入牲畜类及其产品,凡在我镇市场内发现有疫区牲畜类及其产品或无证牲畜类及其产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查;

(三)落实专项资金,购置疫苗,对辖区内各类畜禽紧急注射相应疫苗,建立牢固的免疫带;

(四)加强疫情监测,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制度,提高检测密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严格实施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服、眼罩、口罩等防护用品、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类出现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按制中心报告。

四、疫情的确认

县动物疫病预防按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五、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杜绝疫情扩散。

(一)病源分析。

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按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病原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发病畜禽饲养点及其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是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区域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捕杀所有的畜禽,并对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理;

2.畜禽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采取的措施。

1.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捕杀疫区内所有畜禽,对疫区内畜禽产品进行严格排查,对已被污染的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禽及畜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若有必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畜禽进行口蹄疫疫苗等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2.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将疫情逐级上报。

(七)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畜牧站必须完整详实记录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并保留原始材料。

(九)发生疫情时,必须向邻近市、县等通报疫情。

上述(三)(四)(五)项措施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从事畜禽饲养、畜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在实施本预案的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强制性措施,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三)如违反本预案规定而造成疫情扩散或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