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龙凤场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需知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参加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保险意识,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家校沟通,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参加居民医保。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筹资标准
(一)普通城乡居民:2024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政府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纳95元/人/年(财政资助285.00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纳285元/人/年(财政资助95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且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员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政银行、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镇便民中心医保窗口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征收窗口缴费。
首次参保缴费的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至县税务局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内(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4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