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2024-09-05 09:43 来源: 通江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20〕1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胜利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包括:包括水源地、取水设施、输配水工程、净水工程、消毒设备。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和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成的“国债人畜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及扶贫、财政和乡、村、组(集体)投资实施的、正在实施未完工及下步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村委会供水工程和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小型水厂),由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小组行使管护权。

(三)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

(二)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

(三)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四)自然灾害、损毁设施维修。

第七条  管护职责

(一)乡水利站、乡项目办: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村委会:负责建立并落实“三项制度”(即: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等“三项制度”),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村委会、有关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可采用受益村民“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确定,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在各村(居)委会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三条  水质检测

(一)供水单位要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要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要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三)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要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工作预案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用水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并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纳入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的;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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