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10 11:49 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28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30

通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充分维护全县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巴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通江实际,特制定《通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通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散装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管理目标。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制度严格、管理科学、责任明确的管理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通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通江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我县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方案,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拟定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指令下达动用计划。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对管理的县级储备粮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上级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并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政府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收购、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储备计划

第十条  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并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县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市上下达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要求和粮食安全需要,结合全县人口数量按照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县级储备粮储备品种结构,以我县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食用油为主,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品种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总量的90%;

(三)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全县常住人口分布、粮食产需量以及适度集中原则进行合理布局。存储企业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根据全县粮食企业仓储条件、管理水平以及信用等级等原则确定;

(四)承担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代轮换)原粮和散装植物油。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临时储备粮储备规模和性质,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储备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共同下达存储计划,应当确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存储企业、利息费用补贴等。

第四章 原粮、散装菜籽油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的粮食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粮食仓储设施在通江县境内;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总仓容不少于20000吨(含),总罐容不少于1500吨(含),且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技术和条件;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县级储备粮营运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省、市、县制定的储备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县级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报告和处理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骗取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混存、串换储备粮品种;

(四)以县级储备粮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保管损耗和自然损耗参照储备保管损耗执行,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据实承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科学储粮技术运用不规范等失职、失责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应急成品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粮油加工、储备、批发(零售)等经营业务资质;

(二)具有较强加工能力,加工工艺和设施设备先进,具备一定规模、储存条件较好的专属成品库(低温储存优先);

(三)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良好,诚实守信,粮食经营行为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专属的成品粮油运输工具、较强配送能力以及一定数量的经营网点(门店);

(五)具有与粮食存储、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代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报告备案,并提交应急成品粮油委托代储(代轮换)方案。承储企业需与受委托代储(代轮换)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油委托代储(代轮换)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代轮换)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受委托代储(代轮换)企业应具备第十八条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与原粮和散装油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应保持完好,且符合储粮功能和安全储存要求。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品质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六章 购入与轮换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新粮,且应在县级储备粮采购合同中明确粮食生产季节。中标人应出具其交售入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粮食生产季节的书面承诺和批次检验报告,并逐车提供运输运载信息;收储企业凭中标人提供的书面承诺、批次检验报告和运输运载信息,再逐车严格检验,确保质量合格方可入库。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面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粉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验收的,收购入库的粮油不得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县级储备粮入库后,需进行入库粮食的数量验收、质量检验,验收合格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入库粮食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进行。质量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须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等部门备案。县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每年定期对县级储备粮开展储存品质分析工作。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前质量安全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共同核定。核定入库成本以县级储备粮入库最低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为基础,参照通江周边市县、湖北、河南等相邻粮食主产区市场收购价格,以及结合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综合核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以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通过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承储企业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成本批次核定、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实施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原则上为稻谷3年、玉米2年、小麦4年、散装食用油2年。应急成品小包装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应急成品小包装大米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且在库存实物达到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原粮、散装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承储企业根据储存粮食储存年限及储存品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共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要求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根据生产保质期限和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七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用命令。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及时按规定完成等量补库。

第八章 财政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预算。原粮和散装菜籽油的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检验费用(含收购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等。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应急成品粮油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等,实行全额包干。利息补贴根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实际贷款金额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计划轮换的县级储备粮销售后,溢价收益上缴县级财政,跌价亏损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收购价差,严禁虚报价差亏损骗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实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拨付80%,入库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清算拨付20%。

第三十五条  因政策或布局调整等原因导致县级储备计划调整或取消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或邀标竞价销售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含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级财政。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本《办法》、粮食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调(查)阅县级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等管理中的有关资料、凭证、账簿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处理单位和个人在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按规定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储存管理以及粮食储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发展改革、粮储中心、财政、农发行等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单位按职能职责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5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江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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