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通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全县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建设“一区三地、红色通江”提供坚强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形成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为突击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以“一主两辅”基层应急力量为先期救援的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水电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执行,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并报请市政府或者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支持或者组织应对。涉及跨县、省级行政区域的直接由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处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由县级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等,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待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由县委、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容易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请市委、市政府,由县应急委主任组织指挥应对;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四级响应由县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对跨区域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未达到县级响应级别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处置。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县级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级各部门制定。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组织编制跨区域应急预案。对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单项应急预案。
园区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要针对本单位面临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中央、省、市驻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委员会
设立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在县委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应急管理重大事项,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评估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成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驻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承担全县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县各乡镇、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职责。
2.1.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救援职责未在18个指挥部之内的,由县委、县政府决定临时成立专项应对事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件应对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响应层级,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各方力量。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群众生活、社会治安、灾害监测、宣传报道、调查评估、专家支持、后勤保障等工作组,视事件种类、规模和应对实际灵活设置相关编组。
2.2 专家组
县级专项指挥部及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专家库资源,建立本级应急专家委员会,为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1.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和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 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制定专项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
3.1.4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树牢底线思维,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5 中央、省、市驻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人防+技防”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洪涝、干旱、地质、森林火灾、大风、地震、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布置信息前端采集设备,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制订的预警级别,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融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停止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⑪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配齐灾害信息员、群防群测员、气象信息员和网格员,建立健全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机制,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遇到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时,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第一时间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并同时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由县应急管理局直接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报送上级政府。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安全、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特殊群体,或可能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工作要求,立即如实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告,须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企业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最迟不超过1小时。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6)县应急管理局和专项指挥部设置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报送系统。重点突出第一手信息直接报送、快速获取,为应急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指挥部报告,并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事发地村、社(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可提升至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进行指挥。
应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请求,或者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需要县级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成立通江县专项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或由县级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乡镇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力量予以支持。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下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上级或其他县区支援救援队伍到达事发地区后,在县委、县政府或者相应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县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议,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级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并指导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部门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要积极协助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县级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各级政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县委、县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委、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县消防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 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一主两辅”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 财力支持
4.2.1 县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委、县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乡镇的请求,县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3 县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4.3.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县、本行业领域各类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县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4.4.1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和综合应急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以及相关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天、空、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村、社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乡镇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指挥部以及上级部门备案。
5.1.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5.1.3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贵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 中央、省、市驻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根据需要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保障工作方案比照专项预案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中央、省、市驻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并参照市级部门进行管理。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跨区域应急预案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应急预案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向属地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各专项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演练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
(2)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演练基地,常态化开展综合性和专项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6.1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6.3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政府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场馆和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 责任与奖惩
7.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2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7.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起草,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县级有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3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