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0〕2号)的文件精神,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贷款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通江县支行、县财政局等)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给予补偿。
1.损失认定: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县金融办、人行通江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2.资金来源: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二)县农担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担保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
1.认定:由县农担公司向县经信局申报,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局复审,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农担公司。
2.资金来源: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三)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通江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银行)
(四)地方法人银行要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上述贷款借款人可按再贷款利率的50%享受省财政贴息。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展期、续贷或新增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至50个基点;普惠型小微企业新增、展期或续贷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其他中小企业新增、展期或续贷的贷款利率要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政策执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银行机构实施优惠利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
(六)鼓励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七)对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认定:金融机构每月5日前向人行通江县支行申报,人行通江县支行初审后10日前报送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按流程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冲减借款企业应付利息。
2.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承担。
三、加大财政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不低于18%(以统计数据为准)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规上生产性工业企业、一季度纳税居全县前5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
1.认定:5月10日前,企业向县经信局申请;县经信局会同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审查,确定奖励资金。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申请企业。
2.资金来源:省工业发展切块资金和“开门红”奖励资金。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九)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十一)经认定困难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六、减免企业税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二)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同时,在征得企业同意情况下,可先缴纳后奖补。
(十三)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予以减免。同时,在征得企业同意情况下,可先缴纳后奖补。
(十四)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县商务局、县国资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十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1至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
(十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减轻企业用能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1.认定:由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初核汇总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核。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反馈名单,国网通江供电公司如实汇兑企业用电电量电费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部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应的企业。
2.资金来源: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十九)对一季度生产用电、用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 0.1 元/度 、0.3 元/立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
1.认定:4月10日前,中小工业企业自主向县经信局申报;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到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将资金兑现到企业。
2.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承担。
(二十)降低物流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
1.认定:由县商务局根据企业所提供票据到相关企业实地查账等方式进行核对企业所提票据的真实性;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在一周内将补贴兑现到企业。
2.资金来源: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本措施自2020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