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通江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纳入禁燃区管控范围。
二、禁燃区范围
(一)老城区集中区:东至朱家湾大桥(诺江东路858号)、南至南和加油站(城南路1500号)、西至谭家河大桥西段(大黄沟路4号)、北至县政协(光华街23号附1号)区域内。
(二)新区集中区:谭家河大桥—新保健院—高明湖—高明职中—超前外国语学校—周子坪安置房小区(含谭家河湿地公园)环线内。
三、有关事项
(一)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若违反本通告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