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07-16 10:16 来源: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通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在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江县某诊所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案

在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通江县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江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案

在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通江县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已经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通江县某酒楼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及加工经营长江流域天然渔获物行为案

在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江县某酒楼销售的“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的“白条鱼”经通江县水产协会鉴定,结果为“属于天然水域鱼类品种。”当事人销售“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加工长江流域天然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通江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在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宣称“适用于敏感肤质”,但无法提供实验报告和相关依据,无法证明其科学性和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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