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
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024-07-16 15:26 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通江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公布禁猎对象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五台山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诺水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光雾山—诺水河国家

地质公园、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四川空山国家森林公园、光雾山—诺水河国家级自然遗产、四川通江五台山猕猴重要栖息地等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非禁猎区内每年的3—7月为禁猎期,禁止猎捕和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在非禁猎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通江县境内的迁徙候鸟。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猎枪、鸟铳、地枪、排铳、改装射钉枪、火药枪等;

(二)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

(三)电击装置、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猎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猎夹、兽夹;

(五)夜间照明行猎、猎狗围猎、歼灭性捕杀、火攻、烟熏、声音诱捕、网捕、电子诱捕;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五、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2024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通江县公安局0827—7236255

通江县林业局0827—7222489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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