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通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江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级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通信地址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并在全国安全生产举报业务系统中据实录入信息,同时抄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100万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发放,于每年年末向县财政局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当年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在年末由县财政追加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二)〉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七)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
(九)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以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3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县应急管理局设立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827-7115117、0827-7237616”,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未将事项举报至有效受理主体或者未通过有效举报途径进行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及时抄告县应急管理局。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将举报材料(信息)移送至有受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及县应急管理局。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应急管理局核实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形成《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报告》、填写《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领举报奖励资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已按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进行奖励的除外),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其他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并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及具体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点、受威胁区域内人员数量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有关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保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有关事项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