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部分已发公告通告通知文件进行调整的通知

来源: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作者:县文广旅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2-25 11:3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高明新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县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坚强领导下,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紧跟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发布了系列公告通告或通知。这些文件,鲜明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为有序推进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的积极变化,为落实中央“要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和“制定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视疫情形势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示要求,经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对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已发的公告、通告作出如下调整:

一、予以废止5个

分别为:《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二号)》《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三号)》《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一号)》《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三号)》《 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疫情防控检测点管理的通知(通应交组〔2020〕31号)》

二、失效2个

分别为:《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春节后上班有关工作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6号)》《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春耕生产农资配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16号)》。

三、内容修订8个

(一)《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的城镇小区(楼栋)和农户院落应急管控的紧急通知(通应指发〔2020〕12号)》中删除“农户院落”。

(二)《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10号)》“三、务必突出加强‘封闭式管理’”中“农村以村为单位全面封闭式管理”予以删除。

(三)《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五号)》第一条中“所有村组必须在各交通卡口处设置“进出人员需登记”“体温检测”等醒目的标识标牌,值班人员应严防死守,对进(出)人员和车辆严格把控,村民凭通行证通行,每日发放给各村民小组的通行证不超过三张,每张仅限一人往返一次,通行证由村级自制”予以删除;第二条中“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实行封闭式管控”予以删除。

(四)《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县村组、小区、楼栋和单位封闭式管理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21号)》引言部分中“村组”予以删除;第一条中“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修订为“外地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居民小区、楼栋,确有要事需要进入的,需持卫生部门开具的健康证明并报经社区同意后方可进入”;第二条中“所有村组实行封闭式管控,各村在进村入口设置卡点,并落实2名以上人员24小时严格把关”予以删除;第三条中“村组道路由村级负责设置卡点”予以删除;增加“十三、各乡镇按照分区分类要求进行管理”。

(五)《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通告(第二号)》第三条中“县内各交通检疫点、卡点凭《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其他省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健康状况资料给予通行,未提供的不予通行,予以劝返”予以删除。

(六)《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17号)“四、突出加强“封闭式管理”中的“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全面封闭式管理,每个自然村设立进村卡点和检查点,开展设卡检查”予以删除;附件第5条中“每个自然村原则上只设立1个进村路口(其余路口设置隔离设施和指示标识),并由党员、民兵带队分小组开展设卡检查、流动巡查等工作”予以删除;第6条“进村口安排专人负责测量体温、人员和车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常住地、联系电话、车牌号码,详细了解和记录是否属湖北、深圳、温州人员,是否接触湖北、深圳、温州人员,是否从湖北、深圳、温州返回或有接触史等。对本村村民除必须测量体温外,可视情况简化登记。如有不配合的,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修订为“村(社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摸排,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第9条中“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复工,必须报经相关部门同意”,修订为“相关部门要指导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有序复工,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六号)第二条中“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并上报县疾控中心,经核验审核通过后,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复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获准后方可复工复产”修改为“相关部门要指导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有序复工,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八)《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复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应指发〔2020〕4号)》第一条关于“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复业的时间控制”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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