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甫主持召开县委十四届第14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谢金 杜文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6-06 00:19 字号:

6月5日,县委书记李玉甫主持召开县委十四届第14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我县贯彻落实意见。县委副书记、县长谭青松,县委副书记刘小龙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天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杜轻舟列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时代特征和发展规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推动文明建设成果共建共治共享,为推进“一县三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通江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会议专题研究了县委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推进工作,强调各县级责任领导要紧盯推进滞后和销号困难事项,迅速组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逐一研究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各牵头单位要对牵头负责的整改事项再梳理,围绕整改措施逐一分析研判,按照措施时间节点,持续推动反馈问题按期销号。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贯彻,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条例各项要求,以鲜明的政治态度和果敢行动推动第三轮央督反馈问题整改,抓实生态环保各项重点工作,着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

会议组织学习了蔡奇同志在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兴领域党的建设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蔡奇同志在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的任务要求,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探索党建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手段,对重点组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扎实做好摸底排查,督促引导新兴领域建强建好党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巩固线上阵地和线下阵地,引导促进新兴领域各类群体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奋力开创新兴领域党建工作新局面。

会议研究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强调当前正处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关键期,党中央多次明确要求推动解决违规吃喝等突出问题,全县党员干部要明大势、真警醒,真正把通报的案例和身边的教训看在眼里、刻在心里、落实到行动上,切实树好我们通江干部的良好形象。要知敬畏、守底线,自觉抵制“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腐朽习气,从管住一顿饭、一杯酒做起,切实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真落实、管住人。各级党委(党组)要扛牢政治责任,一把手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抵制违规吃喝,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所辖干部多提醒、常教育、严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对违规吃喝集中整治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规吃喝的人和事依规依纪严查快办,坚决刹住“舌尖上的歪风”,坚决杜绝“酒桌上的交易”。

会议研究了全县意识形态工作,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守好守牢“线上+线下”两个战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网络突发敏感舆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八条措施(试行)》,刚性执行“一对标两评估三论证”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技能防范和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持续巩固全县意识形态领域向上向好局面。要加强舆情引导,强化应急处置。要持续加强全县舆情应对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网、懂网、用网的能力和水平,同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有效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会议专题研究了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强调文物是推动文化传承发展、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深厚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落细落实文物保护各项措施,切实守住文物保护的底线和红线。

会议研究了全县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工作,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改革的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全面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改革部署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推进日常工作有机衔接起来,推动全县改革工作在新发展阶段取得更大突破。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对信访矛盾化解、防汛抗旱、“两考”及防溺水等当前重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会前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在家县级领导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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