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
等4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等4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通府函〔2024〕119号)要求,现将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等4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通江县沙溪镇王坪村9社
保护级别:国家级
保护管理单位: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
保护范围:东、南以塄坎为界,西、北以道路为界,保护范围面积339448.29平方米。
二、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大城寨红军烈士墓管护点
设施地址:通江县沙溪镇王坪村2社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4371.49平方米。
三、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黄树坪红军烈士墓管护点(含通江县黄树坪烈士墓集中管护点)
设施地址:通江县沙溪镇苏坪村3社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
保护范围:黄树坪红军烈士墓管护点东、南、西、北以围墙、铁丝网为界(含烈士墓区停车场),通江县黄树坪烈士墓集中管护点以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共计13362.91平方米。
四、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川陕省工农总医院红军烈士墓管护点
设施地址:通江县瓦室镇长春村3社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均以围墙为界(含入园停车场、墓区外道路至入口道路绿化带),保护范围面积10586.25平方米。
五、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保护范围示意图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附件
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