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
一、起草背景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0〕2号)精神,让企业和社会及时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流程,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主要措施
(一)支持企业贷款融资。一是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给予补偿。二是县农担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担保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三是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地方法人银行要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上述贷款借款人可按再贷款利率的50%享受省财政贴息。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展期、续贷或新增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至50个基点;普惠型小微企业新增、展期或续贷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其他中小企业新增、展期或续贷的贷款利率要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政策执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银行机构实施优惠利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三是鼓励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四是对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加大财政资金奖补。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不低于18%(以统计数据为准)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规上生产性工业企业、一季度纳税居全县前5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一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经认定困难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六)减免企业税费。一是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同时,在征得企业同意情况下,可先缴纳后奖补。二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予以减免。同时,在征得企业同意情况下,可先缴纳后奖补。三是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1至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二是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三是减轻企业用能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四是对一季度生产用电、用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 0.1 元/度 、0.3 元/立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五是降低物流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