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第四批)
序号 |
执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
处置措施 |
备注 |
1 |
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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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断)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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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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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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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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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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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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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 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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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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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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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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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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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时间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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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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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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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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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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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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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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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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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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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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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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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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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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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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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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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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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属初次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未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未与消费者因此产生纠纷行为,限期内能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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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 |
属初次违法,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整改.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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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属初次违法,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整改.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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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属初次违法,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逾期主动备案且限期内完善备案材料。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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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属初次违法,因疏漏原因1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整改。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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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属初次违法,因疏漏原因1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整改。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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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属初次违法,未被投诉、举报,未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整改。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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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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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涉案金额2000元以内,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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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第四十一条 |
属初次违法,未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比例低于10%,责令整改后未及时改正有正当理由,且未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备用金支付条件。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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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 |
属初次违法,未对购卡人利益造成损失,已在限期内办理备案。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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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属初次违法,未对购卡人利益造成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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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2款 |
属初次违法,未造成资金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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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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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造成损失的,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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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造成损失,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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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造成损失,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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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造成损失,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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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 、第三十二条 。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造成损失,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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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对已售出的属于禁止销售范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产品售出价值累计在一千元以内,并能及时主动召回,虽然对购买人造成了轻微的经济损失,但取得了购买人的谅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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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对收购的属于禁止收购范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产品收购金额累计在一千元以内,已部分销售但能全部追回,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供述收购来源及线索。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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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按时限要求及时如实补充提供了监督检查所需的信息和材料,提供的材料中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小。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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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及时补充设立了销售台账,如实、准确补录了所有销售情况,销售台账中记录的商品,只有5%以下的商品流入非法交易渠道且能追回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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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
属初次违法,事后及时向购买者补充说明了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愿意承担对购买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购买者的谅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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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标识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为旧货,对已销售的产品能及时主动与购买者协商,并取得了购买者的谅解现。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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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十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流通的信息非涉密信息,虽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轻微的不良影响,但能及时向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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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及时补充建立了档案,如实补录了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且不涉及经济损失。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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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及时建立了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信息补充如实且完整,档案内记录的产品不存在国家禁止收购和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且不涉及经济损失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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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九条 |
属初次违法,经营者及时如实、完整的补录了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中未发现国家禁止收购的产品,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且不涉及经济损失。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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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
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进行纠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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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进行纠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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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进行纠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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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
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进行纠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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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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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逾期在5日不备案以内并已主动或经责令办理备案。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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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并在合理时间公开、未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未按规范采取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未建立完善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实时完整、安全记录交易活动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保存、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给交易者造成轻微损失并已妥善解决。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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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
属初次违法,未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失并取得权利人谅解,改正态度较好,能在限期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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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 2.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的,或者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占相关应明示信息总数的5%(含)-10%(不含),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3.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4.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涉案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5.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6.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 7.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没有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造成轻微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且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避免不良影响; 8.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9.属初次违法,违反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0.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公示的售后服务商名单存在个别遗漏,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1.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因不了解或误解规定而轻微违反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或者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2.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3.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4.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销商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5.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经销商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6.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超出规定时间5日(含)以上10日(不含)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供应商、经销商未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达到1次,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7.属初次违法,违反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造成轻微损失,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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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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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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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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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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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企业及时全面补录或修正了相关信息。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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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属初次违法,未按照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及时全面补录或修正相关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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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 |
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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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
1次未按时报送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提交报告且报告数据真实、完整,未产生不良影响。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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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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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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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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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或规章制度执行时间小于1年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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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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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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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或者涉案金额小于5000元; 未造成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等社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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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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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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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首次发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未影响工程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能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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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偶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经查实属于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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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能及时整改,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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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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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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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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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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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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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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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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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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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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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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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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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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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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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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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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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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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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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
口头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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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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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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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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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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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期整顿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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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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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进货总额不足500元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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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
违法销售总额不足200元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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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违法货值不足200元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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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违法货值不足200元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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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首次未设置的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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