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T4号
四川锦弘成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7EUERG7E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
地 址:通江县璧州街道红星路201号。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两河口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于2023年11月下旬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委托授权人王玮国和现场负责人李泽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T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到期未申请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