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字〔2024〕T6号
当事人名称:通江县力迅商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CUCNRH5F
地址: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城东村四社188号小江口汽车城四平台G1-01号
2024年10月31日,巴中市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通江县人民政府交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X3SC202410300073号投诉案件,反映“通江县小江口汽修城旁的沥青搅拌站和诺江镇中转库后面的混凝土搅拌站未批先建,无环保手续”。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对该投诉案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沥青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以及紧临的水泥稳定料拌合站均由你公司投资建设,在发改部门整体备案,项目名称为“通江县力迅城投综合拌场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1月1日和11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月4日《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T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听告字〔2024〕T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玖万玖仟壹佰元整(小写:99100.00元),并责令你公司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4〕T5号)中的要求落实整改。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