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江县水利局
关于通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计划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51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四部门《关于我市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巴发改价格〔2020〕16号、巴发改价格〔2021〕24号、巴市水函〔2022〕59号),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关于抓好202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巴市水函〔2024〕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通江县小型灌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调整计划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8日县发改局、水利局按程序以通发改〔2021〕482号和通发改〔2022〕665号文件制定了通江县小一型水库灌区和小二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试行价格。具体试行价格为:小一型水库灌区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3元,经济作物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5元,养殖业和其它用水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4元。小二型水库灌区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09元,经济作物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1元,养殖业和其它用水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4元。以上试行价格试行期间执行情况较好,无不良反应,但小二型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未达到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平0.11-0.13元每立方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研究,我局拟将小一型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和小二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合并为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并达到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一、依据用水定额,实行分段、分类计价
农业供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在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实行计量计价,在核定的种植养殖业计划用水定额内,农业用水分类价格分别为:
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9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4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3元。
经济作物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9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5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4元。
经济作物和养殖业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5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5元。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执行。
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超定额10%及以内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02元、0.03元、0.04元;超定额10%以上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03元、0.04元、0.05元。
通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表
种植养殖用水类别 |
用水定额内(元/m3) |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元/m3) |
|||
骨干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
终端水价 |
超定额用水10%及以内(终端水价+超定额加价) |
超定额用水10%以上(终端水价+超定额加价) |
|
粮食 作物 |
0.09 |
0.04 |
0.13 |
0.02 |
0.03 |
经济 作物 |
0.09 |
0.05 |
0.14 |
0.03 |
0.04 |
养殖业及其他 |
0.10 |
0.05 |
0.15 |
0.04 |
0.05 |
三、水费计收方式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小型水库灌区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和末级渠系管理的主体单位,也是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水费征收主体单位。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收取水费。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按经过计量的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签订合同的农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水费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对特殊困难群体(含低保户)的用水农户实行免收。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逐步实现水费计收制度化、规范化。水费收取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四、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具体的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征收到的水费,骨干工程水费上交灌区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末级渠系水费留存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超定额用水户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作为种粮农民用水户的节水奖励资金。接受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户公告公示用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六、执行时间
各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县内其他各类小型及以下水库(塘、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参照此标准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发改、水利、财政和农业农村局。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江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