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通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国税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9-20 09:44 字号:

  【事项名称】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事项描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原件

2

2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温馨提示】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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