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26种) |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13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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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结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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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年/人 |
800元/年/人 |
150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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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帕金森氏病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胃肠间质瘤GIST、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耐多药性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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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高血压(II III级)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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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
冠心病(含支架植入后和心脏瓣膜手术后抗凝治疗) |
肝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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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 |
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
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IgA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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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减退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干燥综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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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慢性肝炎 |
矽肺病Ⅱ期及以上 |
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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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慢性肝炎 |
因疾病引起的瘫痪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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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型慢性肝炎 |
阿尔茨海默症 |
强直性脊柱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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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 |
重度骨质疏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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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标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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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两病”(糖尿病、高血压)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人,糖尿病300元/人,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支付500元/人。 |
职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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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门诊特殊疾病(27种) |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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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帕金森氏病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胃肠间质瘤GIST、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耐多药性肺结核、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
原发性高血压 (Ⅱ、Ⅲ级)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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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
冠心病(含支架植入后和心脏瓣膜手术后抗凝治疗) |
肝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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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 |
风湿性心脏 |
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IgA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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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减退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干燥综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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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慢性肝炎 |
矽肺病Ⅱ期及以上 |
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报销比例:参保职工门诊治疗二类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 一 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 |
丙型慢性肝炎 |
因疾病引起的瘫痪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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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型慢性肝炎 |
阿尔茨海默症 |
强直性脊柱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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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 |
脑血管后遗症 |
重度骨质疏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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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标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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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两病”(糖尿病、高血压) 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已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资格的患者,治疗“两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 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人,糖尿病300元/人,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支付500元/人。“两病”患者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慢特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