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通江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就通江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用途。通江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诺江镇周子坪村3、4组,广纳镇金堂村3组,沙溪镇王坪村6组(详见位置示意图)。
(三)拟征地面积。10.2324 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府函〔2020〕193号)有关规定,予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并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应将143名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人口86名)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
(一)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广纳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 凡从土地现状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三)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 当事人对本安置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由村(居)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解释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解释、举报电话:0827-7230373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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