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通江县金溪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1-29 17:07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通江县金溪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通江县金溪河水库工程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水利类基础设施建设。

(二)拟征地范围。通江县诺水河镇金溪河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详见位置示意图)。

(三)拟征地面积。拟征收集体土地15.9999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府函〔2023〕1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应28名农业人口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28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诺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四、其他事项

(一)在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通江县人民政府授权诺水河镇人民政府与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解释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0827-7230373。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