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江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通江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用途。通江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诺江镇秋锦山村4、5、6组;壁州街道城南村2组;春在镇棋子顶村2组,秦家岭村3组。
(三)拟征地面积。19.9482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府函〔2023〕1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应将33名农业人口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诺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签订预征地补偿协议,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当事人对本安置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解释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0827-7230373。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