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44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日
4.批准用途: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概况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诺江镇、涪阳镇、火炬镇、民胜镇385.1381公顷集体农用地、25.799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57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共计411.9955公顷集体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由通江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四、征收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原签订的预征地补偿协议到诺江镇人民政府、涪阳镇人民政府、火炬镇人民政府、民胜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举报、查询电话:0827—7230373)。 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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