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现将征收土地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138号
3.批准时间:2025年1月27日
4.批准用途: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概况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诺江镇千佛村6组,赤江村3、4、5组,七水村1、4、7组;毛浴镇朝阳村5、9组,龙溪村2、3组,浴江村1、5、6、7组,药蒲村6、7、11组;春在镇文笔村9、11组;唱歌镇马坪村1、3组及村集体;兴隆镇兴隆村3、4组,翰林村10、11组1.7984公顷集体农用地(均为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由通江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四、征收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原签订的预征地补偿协议到诺江镇人民政府、毛浴镇人民政府、春在镇人民政府、兴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举报、查询电话:0827—7230373)。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921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