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通江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5-24 15:03 字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划定通江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
    意见征求途径

1、邮寄地址:巴中市通江县牌坊社区滨河路255号
    2、电子邮箱:807330297@qq.com

3、联系电话:0827—7211780(工作日),联系人: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4、在线提交


关于划定通江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划定通江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老城区集中区:东至朱家湾大桥(诺江东路858号)、南至南和加油站(城南路1500号)、西至谭家河大桥西段(大黄沟路4号)、北至县政协(光华街23号附1号)区域内。
      新区集中区:谭家河大桥—新保健院—高明湖—高明职中—超前外国语学校—周子坪安置房小区(含谭家河湿地公园)环线内。
      三、法律责任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于2023年9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壁州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若违反本通告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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