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来源:县民营办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6-17 15:11 字号: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分类标准

成立2年(含)以上,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以自然人身份或单位、企业形式为2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记录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曾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荣誉的;

B.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C.获评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二)“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C.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D.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E.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三)“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B.拥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四)“新兴”类:

“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B.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D.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