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公告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9-09 10:08 字号: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及通江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民经办发〔2024〕9号),通江县启动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踊跃申报。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在全省分型结果中划分为“成长型”和“发展型”,符合《通江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的个体工商户。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报参与分类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分类认定申报: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调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的。
二、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途径
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网址:https://mtyx.gtgsh.com/,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申报方法详见《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附件1)。自行填报存在困难的,可就近前往市场监管所政务服务大厅,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报。
四、认定程序
县市场监管局将对个体工商户申报信息和上传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走访调查。对初判符合认定标准的,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置等程序后,报通江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复核通过的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经确认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进行标注和公示。
五、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网址:https://www.gtgsh.com/)查询分型结果;或按经营场所所在地咨询辖区市场监管所(附件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情况等不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在消除异常状态并分型后,在下一年度参与分类认定。
2.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个体工商户应对照《通江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附件3)明确的“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认定标准正确选择申报类别。
3.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均需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个体工商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有效期为3年。认定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特此公告。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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