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通江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29 09:05 字号:

通府办发〔2017〕25号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通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实施电商进农村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在县城建设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配送中心1个,建设若干农产品干鲜仓、城乡物流分拣区、物流快递区。在乡村电商服务站点融合建设乡村物流配送站点。中央资金支持不低于600万元。

(二)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在县城适宜地点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在县乡村建设267个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电商服务点要向贫困村覆盖。在县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信息化中心1个。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电商配套建设。重点加强农村产品网货品控建设、农产品网货及包装开发、电商品牌培育及市场拓展等建设。中央资金支持不低于12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万人培训。对各级干部开展“互联网+”培训。对从事网络创业的农村返乡青年、残疾人、电商服务站点等人员进行实操技能培训。对农村居民开展普及性电商知识宣讲、电商活动、手机操作、PC操作购物和下单等免费培训,扩大农村电商消费市场。对贫困村开展电商精准扶贫培训。中央资金支持不低于280万元。

(五)支持电商精准扶贫试点。对贫困村开展贫困网商孵化、一对一电商培训、贫困村农村产品包装、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网络销售等有针对性的电商精准扶贫。中央资金支持标准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县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及各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对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及各分中心的建设不足部分及不在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建设和3年运营给予补助。对牵头开展城乡物流线路整合及运营的企业按照每个电商服务站点实际代购的网货单数1元/单,通过电商服务站点销售的农产品按1.5元/单,给予连续3年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县级补助资金支持不低于130万元。

(二)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站点、农村电商信息化建设不足部分及不在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和3年运营给予补助。县级补助资金支持不低于22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电商配套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地域品牌培育及线上线下拓展不在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建设和3年运营给予补助。县级补助资金支持不低于80万元。

(四)支持电商精准扶贫试点。对不在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和3年运营给予补助。县级补助资金资金支持标准不低于30万元。

(五)支持电商行业发展。编制电商发展规划,聘请行业机构提供专业电商咨询服务,在中央和省级媒体和主要交通干线宣传电商。对本地电商平台建设、第三方电商服务、地方特产馆开设、网络运营和直播等电商行业发展,给予补助。对电商协会开办及运营,给予补助。县级补助资金资金支持标准不低于40万元。

项目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六条 涉及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的承办主体确定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要求,以政府采购方式落实。涉及地方资金支持项目以政府采购、专题会议方式确定承办主体。

第七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由县经信局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

(一)在通江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公开申报方式,由项目单位向县经信局、财政局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清晰,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县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评审制度,由县经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组织评审。

第十条 经审核,将给予扶持奖励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经信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向县经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拨付到经信局,再由经信局拨付项目承办单位(个人)。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拨付,可预拨部分资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

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经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和项目资金计划,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扶持情况。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经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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