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县(区)(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下同)和市级相关部门在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改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实施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含移交群众信访件,下同)整改不力的约谈。
第三条 市对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约谈,以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监管、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实施及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月度、季度、年度环境质量通报,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实施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并依情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约谈,形成约谈纪要,约谈情况依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预警提示:
(一)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月度排名全市末位县(区)的,或优良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月度同比下降幅度最大的,但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193个县(市、区、经开区、新区)月度排名前50位的除外;
(二)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单月水质达标但同比下降一个类别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与保护无关活动的;
(四)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进较慢,存在逾期风险的;
(五)中央、省生态环保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滞后的。
第七条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开通报:
(一)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季度排名全市末位县(区)的,或优良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季度同比下降幅度最大的,但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193个县(市、区、经开区、新区)季度排名前50位的除外;
(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下达的常态管控目标任务,或综合指数下降幅度同比上年超过10%的;
(三)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单月水质未达标的;
(四)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活动,但未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存在影响水环境质量或生态破坏风险隐患的;
(五)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未达序时进度的;
(六)中央、省生态环保重点项目推进不力,未按实施方案或资金管理办法开工或完工的。
第八条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联系)负责同志约谈县(区)党委(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相关负责同志:
(一)半年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下达的优良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常态管控目标任务,或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幅度同比超过20%,或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193个县(市、区、经开区、新区)中排名位于100位以后的,或年度出现重度污染天气1天的;
(二)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季度未达标,或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单月水质类别低于目标类别2个及以上的;
(三)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内从事违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
(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逾期或整改反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中央、省生态环保重点项目推进严重滞后,被国、省“红灯”警告的;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被国、省通报,或第七条所列情形被市通报3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县(区)党委(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严重不力,导致我市被国、省约谈的;
(二)当年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天及以上的;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不达标的;
(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存在虚假整改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中央、省生态环保重点项目推进严重不力,导致资金被国、省收回的;
(六)未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约束性目标任务的;
(七)当年度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含辐射事故)的;
(八)当年度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国、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的。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不进行预警提示、通报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工作推进不力原因进行综合研判后,认定的首要原因涉及的有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同志,市委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相应行业(领域)分管(联系)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精准科学制定工作推进方案,严禁整改“一刀切”,坚决杜绝数据造假,应按规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三条 通报、约谈情况纳入市对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并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整理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约谈涉及的相关问题,形成调查情况报告,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情况,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