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巴中日报 作者: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12-16 09:57 字号:

  2021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单位和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强力震慑。日前,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巴中市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通报指出,10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充分反映出个别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生态环保理念树得不牢。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增强环保法治意识,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守护好巴中绿水青山。

  一、巴州区宝鑫页岩砖厂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11月14日零时至18日9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列入《巴州区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巴中市巴州区宝鑫页岩砖厂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停产限产措施未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产生污染物的设施依法进行查封,并立案查处。

  二、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平昌星光工业园区内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将产生的废漆渣桶和废油漆桶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

  三、巴中大丰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畜禽养殖粪污案

  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巴中大丰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规模化养殖过程中,未及时处置贮存在发酵棚内的畜禽粪污,畜禽养殖粪污通过发酵棚溢流至周边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4万元。

  四、巴中市三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地处恩阳区的巴中市三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机油桶随意放置在厂房后,执法人员当即下发限期整改决定书,要求其于2021年8月16日完成整改,按相关要求规范贮存废机油、废油漆桶。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盛装废机油的机油桶仍然随意堆放在厂房后水沟旁,废油漆桶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

  五、巴中健康体检门诊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巴中健康体检门诊自2013年3月建成投运,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处罚款20万元。

  六、宏陌建材经营部涉嫌“未批先建”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部砂石加工项目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贮存的砂土、石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对该企业处罚款2.78万元。

  七、四川南江农业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四川南江农业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南江县桥亭镇龙门村7社的龙门滩黄家梁砂石厂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对该企业处罚款13.32万元。

  八、成都凯邦劳务有限公司在“省道204线诺(水河)华(蓥)公路通江县城至诺水河段新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案

  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巡查“省道204线诺华公路通江县城至诺水河段新建工程”时,发现成都凯邦劳务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文件规定,在承建诺江镇至板桥口镇段过程中,将9个工程弃渣场分别设立在诺江镇、涪阳镇、板桥口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对该企业处罚款17.37万元。

  九、何贵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1月以来,何贵平、何成远、肖东、肖大军、文继平等人长期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渔网),多次在平昌县云台镇双滩电站至何家滩自然水域、澌岸镇梭滩河和澌岸沱河、澌岸镇富浪河等全年禁渔水域,非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出售给水产品经营业主牟利,直至2021年1月案发。平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现场查获渔网7个、虾网7个,电压逆变器2个、电池1个、塑料船1个、充电器1个、照明灯1个、绝缘舀蔸1个、自制放电开关1个、导电线1根、野生鱼活体8.4斤、野生小杂鱼冻体15斤。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被平昌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已对上诉人员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十、张绩成、何发喜滥伐林木案

  张绩成、何发喜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下,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雇请工人在巴州区枣林镇青南村共同滥伐林木194株,林木蓄积30.8056立方米,数额较大。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二人于2021年6月30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短评 
  生态环境有价违法必须担责

  秦春燕

  通报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释放了生态环境有价、违法必须担责的强烈信号,也提醒那些游走在违法边缘的单位或个人赶紧收手,不然法律会让他们“脱不了手”。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随着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越来越强,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一批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重点在于严格执法。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环保执法部门应该用好“法律”这一武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逗硬处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法律应有的权威;相关职能部门还应畅通违法案件举报渠道,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案件,做到有一件查一件反馈一件。

  在此,也希望公众树立并强化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知法、懂法、敬法、守法,用良好法治环境保护巴中的绿水青山,共同守护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生态家园。


  (来源:《巴中日报》2021年12月16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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